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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行事?台中議會擱置70多億元軌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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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 楊波 台中報導
發布 2016.03.25 | 04:49 PM
台中捷運綠線預計107年底試營運,市府計畫自籌經費成立軌道基金,並擬訂基金「辦法
」送議會審議,但25日遭部分議員批評市府便宜行事,多位議員主張70多億元的基金應該
更嚴謹以「自治條例」規範,不該以「辦法」便宜行事,因此予以擱置。
台中市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台中現有軌道運輸計畫中,除了捷運綠線外,還有大台中山
手線、雙港輕軌、捷運藍線、整體捷運路網等計畫,為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及促進地區發
展,市府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辦理捷運綠線、場站土地開發,因此訂定「台
中市軌道系統場站及其毗鄰地區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希望自償攤還成本
後,將每年盈餘收益再投入新的軌道運輸建設。
但無黨籍議員張立傑在25日的二讀會上說明,台中市農業局要成立「農業發展基金」,只
有4千萬元,就以「農業發展基金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高達70多億元的軌道基金,只
以「基金辦法」送議會審議,兩者相差太大。他表示,議會不是不讓市府成立這個基金,
而是以更嚴謹的態度監督,所以,在財政委員會將此辦法擱置,請市府擬訂軌道基金自治
條例再送議會審議。
對此,市長林佳龍指出,北、高2市類似基金都是用「辦法」規範,如果台中市用「自治
條例」是全國首創,市府沒有前例參考,請議會斟酌。
曾任法官與律師的議員朱元宏則表示,議會是在幫市府解套,並不是不讓市府成立這個基
金。根據預算法必須依法律或有自治條例的項目才能追加減預算,如果市府僅以軌道基金
辦法實施,未來無法辦追加減預算。朱元宏說,市府法制局長曾指出,重要事項應該設自
治條例;軌道發展基金是重要事項,更何況這筆基金高達70多億元,理應設置自治條例。
國民黨議員楊正中也表示,根據地制法第28條,軌道基金辦法應該提升到軌道基金自治條
例的法律位階,因為這筆基金會牽渉到人民的權力,向人民收取運輸費用,不以自治條例
設置基金,市府方便行事,無法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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