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大攝影社訂桌爽約被噴全文

作者: a40494 (田埂牧者)   2016-03-27 10:50:15
原文恕刪
本人也曾經負責過好幾次大學活動
人數最多曾負責達一百多人的餐點 內容為烤肉 也順利完成
應該有些許資格建議這件事的同學們
這件事用情理法來理解應該比較能說明白
於情的部分
向店家訂餐 本就是與店家作成的一種契約 如果沒辦法依約到達
於人情上 至少得提早通知 這是人情事故的一環
如果只因一次合菜 就搞的與店家不愉快 以後也難以合作 這是沒必要的結果 對於營隊的
經營也十分不利
於理
經辦營隊 最重要的 是所有事情都得"提早" 尤其是這種與非營隊本身的廠商協理的事項
舉個例子來說
大概兩三年前那次的烤肉活動 因為活動場地在山區 廠商是以貨車運送烤肉用品 運送路
程大概一個半小時以上
負責活動的人 就必須在至少在一個半小時前去電 確認食材是否準備好 貨車是否順利出
發等等 且每半個小時確認 以防司機迷路
因為營隊的事故 會比你自己想的還要多的多
比方說 事前已先下訂 但店家搞錯日期 又或者是搞錯數目
責任或許在店家沒錯 但營隊出隊的目的是完美落幕 不是搞責任歸屬的遊戲
一個沒事先設想到的結果發生 動輒上百人餓肚子 這可不是一個好的營隊所該做的
所以 於道理上 一個負責營隊進度的人 或許是總召 或許是副召 也可能是某個幹部
在至少於車程時間前 也就是活動場地到餐廳這段時間前 至少要有一通電話 確認場地 也
讓店家知道 營隊有跟著時間走 也會準時到達
看了一下原文 一點半 店家才被告知營隊無法準時到達 這中間應該也有一個小時或三十
分鐘的緩衝時間
進度沒辦法準時 應該在前一兩個活動就可以知道delay 就算是餐前的活動拖晚 也不該只
是一通取消電話就解決的
於道理上 失約的人應該是想辦法彌補解決這個已經沒辦法遵守的契約 而不是掛電話後一
走了之
另外 手機收不到訊號 本人認為這不是理由 店家沒有義務承擔營隊沒有手機訊號所造成
的風險
於法
雙方締結買賣契約 雙方互有權利義務 店家有供給餐點的義務 收取報酬的權利
營隊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受領餐點的權利
目前看來是營隊自己進度落後 屬可歸責債務人事由 民法225 226條可供參考
刑法346條 恐嚇取財罪 店家是否成立犯罪?
要件內容為不法之所有 在要件階段已不該當 更不用到違法性討論
本人認為不會成罪 但304 強制罪 構成要件與違法性得看所持何種見解
做個小結論
一個營隊成不成功 不在於人數多寡 經費豐不豐富
而是在過程中學習到什麼 是否圓滿結束 大家的安全與否 等等
為什麼說經營營隊需要很清楚的頭腦
原因在於很多事必須早一般人想到好幾步前
一個營隊的一件小事 就可能造成一個多人的傷害 不管是安全上還是名譽上
一個問題 在營隊裡 就會變成數個問題
兩個問題 不是一加一等於二這麼簡單 牽扯到的是許許多多 眾人的意見與整合
多一點耐心與細心 學習待人處事 才是帶營隊的核心
作者: Firstshadow (IamCatづミ'_'ミづ)   2015-03-27 10:50:00
(づ′・ω・)づ QQ 領導營很重要!!
作者: hatenese (遇到 ,嗯)   2016-03-27 10:51:00
112登山學程 跟 112登山社現在又來112攝影社 台大到底怎麼了
作者: jellyfishuan (風雪漫天)   2016-03-27 10:55:00
推,辦跨夜活動真的很需要清楚的頭腦
作者: frank00427 (法蘭克族群)   2016-03-27 10:55:00
認真推,大學就是要學這種做事方法
作者: manuginobii (做愛校 果真累人)   2016-03-27 11:02:00
推 比板上只會嗆活動的有建設性多了
作者: Jin134 (阿瑾 ̄▽ ̄~*)   2016-03-27 11:09:00
推這篇!
作者: QS531 (千浪過 文風不動)   2016-03-27 11:12:00
推這篇
作者: d8916780   2016-03-27 11:17:00
請提供台大攝影社迎新名單!謝謝!比照歐洲實名逞罰處理
作者: lcccpkhtp (as爸)   2016-03-27 11:35:00
推這篇!辦過活動的總務組…超多雜事雜務的…
作者: henrychu (安安你好)   2016-03-27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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