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說強制就醫並不是壞事,問題出在這個流程有問題。
1. 首先是「誰」可以請警消人員強制他人就醫?警消人員的角色是甚麼?
是倚賴警消人員自行判斷或人民檢舉就可以強制送醫嗎?
如果倚靠警消人員自行判斷,那警消人員專業訓練是否足夠?
如果是人民檢舉,那中間確認、專業評估及核查機制是甚麼?
有攻擊可能性是不確定的概念,必須能夠精確的操作,不然誰知道危險是如何存在。
2. 誤判是否有事後補償及究責的措施或機制。
今天若被誤判,被強制帶走,相關的精神名譽、以及經濟損失由誰承擔?
如果鄉民願意授予國家機器夠大的權力去強制他人配合就醫及限制行為。
那麼是否願意讓國家提撥一筆錢作為賠償或補償用途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