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申訴失敗的八卦
最近去申訴罰單
警察回信說
本案本分局已依交通違規申訴程序處理,倘對舉發違規仍有疑義,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7條規定,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告住、居所地、違規行為
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以維權益。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
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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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為了3600跑法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