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肯亞進行電話詐欺
詐欺對象是26
所以能夠對詐欺犯進行審判的國家有:肯亞、台灣以及中國
能進行審判的理由如下:
肯亞:犯罪所在地 (對事有管轄權)
台灣:犯人國籍為台灣人 (對人有管轄權)
中國:受害者為中國人 (對事有管轄權)
然而
因受詐欺的對象不是肯亞民眾
所以肯亞當局判決無罪
台灣目前沒有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去立法
因此我們只對人有管轄權
但是對事情是沒有管轄權的
換句話說
因為這個人在台灣沒有犯罪的問題
因此外交部和陸委會
叫法務部要檢察官開拘留票 (還是搜索票?)
法務部表示沒理由阿
這個人在台灣沒犯罪
我要用什麼理由開拘留票?
而對岸因被詐騙很多次了
所以將這些人列為紅色通緝犯
因此當肯亞那邊判決無罪後
對岸就直接衝去逮人了
但又因這些人是台灣人
所以在我國的法律上
就像是一群台灣人在肯亞
莫名其妙被他國擄走 (在我國法律上這些人是無罪的自由之身)
以上大概就是小弟現在的理解
不知道是不是有理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