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Pacidal

作者: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6-04-15 1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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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台灣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基礎資料建置,有這麼多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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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潞 以用 巴魕剌 Kawlo Iyun Pacidal
15小時前
【文資法修法啟動】
 
今天教文委員會併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的各委員提案。今天先進行了詢答,下
下周會進入到逐條審查的階段。
 
我質詢文化部長:
☞ 文化資產基礎資料建置,行政機關怠忽職守
部長,關於各類文化資產的普查工作,有做確實嗎?普查有定期嗎?普查後有列冊嗎?具
有文資潛力的列冊清單有上網公告嗎?列冊後有定期追蹤嗎?普查的結論有主動提交文資
審議嗎?
 
部長,我以遺址為例,從民國1992到2004年,行政院委託中研院史語所劉益昌教授作了七
期的《臺閩地區考古遺址》的基礎資料建置工作,七大冊,每一冊都厚達一千多頁,你知
道這些普查的結論是什麼嗎?結論指出,共有約500個新遺址需要增補,但請問,這份報
告都已經做完12年了,我們的遺址現在總共登錄幾個?我國現今卻僅有七個遺址獲國定遺
址之指定,以及各縣市指定遺址共三十六處。請問,這是怎樣的行政效率?這些遺址普查
的工作做完,不僅是未獲登錄遺址,甚至連提交審議的工作,行政機關都怠忽職守,違反
文資法第37條之規定;你不做,是要等民眾做嗎?
 
☞ 現行文化資產分類架構問題
再來,現行文化資產的分類架構,常常無法符合原住民文化資產的特性;以致於原住民族
文化資產時常需要削足適履,硬塞進現行的文資分類架構。雖然文化部也努力在這次的修
法當中擴充無形文化資產的內涵,加入「傳統工藝」與「口述傳統」;然而,例如原住民
族的舊社遺址,反映了原住民族的遷徙過程,是重構原住民族歷史的重要文化留存,具有
民族學與人類學的價值;然而現行的分類架構,無論是「遺址」或「文化景觀」,原住民
族舊社遺址都難以符合登錄的標準。又例如,原住民族的文化資產常使用竹、木、草等材
料,需要常常翻新、修復,而修復的過程也是部落重要的文化實踐過程,然而,卻因為需
要時常修復翻新,使其不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古蹟與歷史建物為「年代長
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隻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之認定標準。
 
再者,原住民族文化中的祭儀與空間息息相關,然而,現行文資法是採「一標的、一審議
」,而不是全貌性、整體性的審查,導致常常有屬於有形資產的祭儀空間,與屬於無形資
產的祭儀分開審議,結果「一個有過、一個沒過」的狀況;例如鄒族的kuba(男子集會所
)和mayasvi(戰祭)分開審議,結果mayasvi獲指定為縣級文化資產,kuba卻未獲得指定
的斷裂狀況。本席要求文化部在文資法中應納入「複合性文化資產」的概念,可以讓一個
文化體系中相關聯的有形、無形文化資產,做一致性的整體評估、審議與指定。
 
第三,文化資產目前限於個人或團體提報,部落卻無法提報,使得部落或家族需委託個人
或團體代為申請文資,往往產生個人或團體是否具有該文化資產「代表性」的問題,以及
延伸的補助利益角力。像之前來義鄉古樓部落的五年祭,由tjiljuvekan和giring兩大家
族輪流舉辦,tjiljuvekan委託文化教育學會申請文資,引發giring家族的不滿,就是一
個例證。104年12月16日修正通過之原住民族基本法,賦予部落「公法人」地位,部落可
依法登記土地財產權、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維護。希望未來文化
部在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提報、審議、登錄時,讓部落可以作為提報文資與維護管理
的主體。
 
☞ 文化資產往往淪為工程開發的附庸
最後,你們連這些基礎資料都做不好了,如果遇上工程建設開發的時候,那不就更慘!連
你們的局長都說,有公路總局的壓力、營建署的壓力,一付如同臺北文資局長說的「小媳
婦」委屈退讓的模樣。無論是臺北三井倉庫的文資審議,一再被主席導向拆除三井的會議
結論,充滿北門優先與交通優先的思維。或是漢本遺址案例裡,雖然文資法第50條規定,
「發現遺址時,應即停止開發行為之進行,並提報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並由文資法
施行細則第15條之一的五種措施來處理,包括1停止工程進行、2變更施工方式/工程配置
、3進行搶救挖掘、4施工監看5其他必要措施。然而在實務面上,停止施工與變更施工方
式,幾乎從未發生過;往往都是以進情搶救挖掘為結論。以致於文化資產往往淪為工程開
發的附庸。
 
☞ 結論
因此,本席除了會提出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也以臨時提案方式要求文化部依
據以下幾個重點進行檢討評估,並於一個月內對於文資法修法納入以下訴求:
一、 重新檢討現行文資分類架構,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現狀。
二、 對於原住民族文資專法樂觀其成,但應徵詢部落代表、部落文化工作者、原住民族
文化專業者之意見。
三、 文化資產基礎資料的建置,需包含定期普查、列冊清單、上網公告、定期追蹤、主
動提交審議等幾個步驟。
四、 原住民族、部落、氏族應作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提報、審議、登錄、管理、維護、
修復的主體,而文化主管機關需每年提供必要的預算,協助部落進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
保護。
五、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
完整隻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的規定,已經不符合保留重要現代建築的世界潮流,也無
法納入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使用需時常檢討翻新的材料特性,應檢討修改並重新頒布。
六、 在面對文化資產面臨工程開發時常被迫讓步的狀態,應檢討文資法第50條,看要納
入「暫定遺址」之規定,或者加強第50條「強制停工」的機制,也要檢討修改《文化資產
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1條中五種處置措施是「或」而非「且」的規定,以致於最後往往
工程繼續動工、遺址搶救發掘的荒謬處境。
作者: sakaizawa (被噓會高潮)   2016-04-15 11:03:00
推高潞姊!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16-04-15 11:03:00
太深看不懂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中))   2016-04-15 11:04:00
簡單來說…行政效率太差
作者: rayonwu (皂絲)   2016-04-15 11:40:00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6-04-15 11:53:00
財團說的文創= $$
作者: TiggerLin (離線)   2016-04-15 11:53:00
時代的文書都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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