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保全員平均月工時達300小時,在值大夜班時突因心律不整猝死,家屬認為死者是過
勞而死,對保全公司負責人提告業務過失致死。
平均月工時達三百小時的黃姓保全員,在值大夜班時突因心律不整猝死,家屬認為死者是
過勞而死,對保全公司負責人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另提民事侵權損害求償三百六十三萬餘
元。業者刑事部分獲不起訴,但民事庭法官認定保全公司應負一半責任,除了一百廿七萬
職災補償金,高姓業者另需賠五十四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黃姓保全員的雙親主張,兒子於民國一○一年五月起受僱被告經營的保全公司,約定每日
工作時間最多十小時,每月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兩百八十八小時,被告應注意黃員未獲
充分休息,仍指派他長時間從事夜班工作,直至一○二年三月值大夜班期間,因長時間過
度勞累,引發心臟病猝死在工作崗位上,要求保全公司賠償。
保全公司指黃男因工作上屢屢失誤,經協調取得其同意改調夜班,並未強迫他,因黃男未
向公司、主管或同事提及身體不適,或想換回日班,也無超時工作情形,並否認有排班疏
失,主張死者猝死應屬先天疾病所致。
刑事部分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保全業者獲不起訴,但民事庭法官調閱黃男生前簽到資料,
發現他在一○一年下半年及一○二年上半年,平均月工時竟達三百小時,已超過契約工時
「天花板」的兩百八十八小時,也違反了勞動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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