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裸擁洋男 無罪 夫捉姦 判刑
【黃哲民╱台北報導】北市陳姓人妻前年被丈夫張男捉姦在床,逮到她與英籍男子全裸相
擁,一審依妨害家庭罪判陳女兩人各四月,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指張男凌晨強闖民宅捉
姦,侵犯居住安全與隱私,蒐證影片不能當證據,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姦淫,改判人妻
與小王無罪,反倒是張男與徵信社業者,遭依侵入住宅、妨害秘密判有罪定讞。
判決指出,前年二月間,張男發覺妻子外遇,他與兩名徵信社業者破門闖入英籍男子
James住處捉姦,當場逮到妻子與對方全裸相擁,立即錄影蒐證並強行扯開妻子身上棉被
。陳女與James驚恐尖叫一起滾到床下,事後陳女與James怒告張男三人侵入住宅與妨害秘
密,張男則控告妻子與James通姦。
背對鏡頭跨小王
陳女辯稱,當天洗好澡沒穿衣服,在床上看電視睡著,因被子被拉開而驚醒尖叫,不知
James何時躺在身邊。James則宣稱,當天喝完酒回家沒開燈直接裸睡,不知陳女在床上,
兩人都說沒通姦。
由於蒐證影片錄到James躺在床上,陳女側身背對鏡頭但跨坐在James身上,一審根據影片
內容認定兩人通姦,各判刑四月,James須在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陳女與James不服上訴
二審。
高院認為,私人蒐證雖不像檢警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但仍不得使用暴力等非法方式,張
男三人凌晨強闖民宅錄影捉姦,侵犯居住安全、隱私與身體自由,所用手段超出必要性,
蒐證影片不得當證據。且徵信社業者也證稱,不確定陳女與James當時有姦淫行為,法官
改判陳女兩人無罪定讞。
反倒是張男與兩名徵信社業者,因侵入住宅與妨害秘密罪,各遭判刑四月與拘役五十天定
讞,僅張男獲緩刑兩年。事發後,張男與陳女簽字離婚,昨無法聯繫兩人,不知其回應。
應等警到場行動
律師梁維珊提醒,到他人住宅或摩鐵、旅館捉姦,最好等警員到場一起行動,否則易犯侵
入住宅、妨害秘密等罪,刑責都比通姦重,而且辛苦捉姦取得的證據,還可能被認定不能
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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