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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的勞基法系列報導之四
勞基法原本為改善勞雇關係及促進社經發展 最後演變成偏重勞方的法案
前言
勞動基準法於七十八年八月一日公布實施以來,管遍三百六十行的企業主,歷經了八次修正,每修一次,便對企業猛打一拳,漸漸勞資嚴重失衡,結果造成勞檢好忙、企業好怕、員工好累的亂象,尤有甚者,使得企業資金不敢投資於實體經濟,有的出走,勞基法已被視為「勞工大憲法」,若干立委趨炎附勢,唯恐不及;勞動部長之前接受遠見專訪時更憂心地說:「要修勞基法,比修憲還難!」台灣的勞資風暴如何能夠止住?日益嚴峻的勞基法,造成企業經營的困難,對立的勞資關係何時才有和諧及雙贏的一天?本報就勞基法失衡衝擊勞資的議題探討。
(編者)
記者田德財/報導
勞基法從民國六十三年開始倡議立法,到七十八年公布實施之後,許多企業界就認為該法的失衝與傾斜,對國家經濟發展沒有幫助,再歷經了八次修正,竟愈修愈使企業更難經營。
近年台灣失業率居高不下,好工作機會難找,薪資幾十年不漲,今年一至二月薪資倒退回十六年前二○○○年水準;相對地,民生物價節節上漲,都會地區房價不斷飆升,庶民生活負擔沉重,年輕人看不到未來希望,這些庶民生計問題都反映在近年所得分配惡化、貧富不均日益嚴重的扭曲現象,有人怪馬政府始終未積極面對解決,以致民心漸行漸遠。
企業經營困難
勞資關係惡化
但企業界人士認為不能全怪馬政府,要怪勞基法的「惡法」種下的惡根。勞基法嚴重失衡與傾斜,企業受到日益嚴重的衝擊,投資意願降低、企業經營日益困難,勞資關係惡化,經濟景氣如何能復甦?
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然而程序不對將使正義的法律變成為惡工具,法律制度再完善還是要透過好的行政、執法人員才能夠真正展現法律正義。惜太多官場文化是「只利於官,而把人民的利益踩在腳底下」,反而造成「便官不便民」。德國基本法賦予全體德國人,對於陷入民主危機的政府,每一個人都有起來反抗的義務,反觀我國,那一個企業敢跳出來為勞基法的失衡問題「叫苦連天」,那一位立委在選票考量下,敢跳出來為企業說話?
民國七十一年,內政部擬訂「勞動基準法草案」,並經行政院審查小組審查通過,提報行政院,再送立法院。當時就有學者專家提出失衡問題,因為協商草案審查時的勞方代表竟然是內政部,資方代表竟是經濟部。這兩個部都是政府官員,代表性就不適格。
勞基法本是國家與雇主間關係的立法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生活,增進生產技能,應制定法律保護勞工,實施勞工保護政策。簡單的說,勞動基準法就是保護勞工的立法,規定了國家課以雇主的義務,是國家與雇主間關係的立法,而不是雇主與勞動者關係的立法。
基於法的特殊性質,必須由政府視客觀的需要,就公認的勞動基準進行立法,而不應由勞資雙方討價還價妥協而產生。很可惜的,這次勞動基準法草案的研擬,似乎違反了此一原則。
六十九年五月,當行政院再度發回勞動基準法草案後,內政部即組成了包括勞、資、政府及學者四方面代表,成立十四人專案小組,進行草案重擬工作。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時,政務委員俞國華召集的審查會,亦包括了代表勞方的內政部與代表資方的經濟部;處處顯示了「妥協」的性質,而忽略了勞動基準法的特性。
勞動契約、資遣與退休等
未能兼顧勞雇雙方
適用範圍還需擴大一般認為,使勞動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能達到如草案第一條所說「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雇關係及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目的,當時就點出不夠客觀的基準,包括適用範圍、勞動契約、資遣與退休,應該在進行立法程序時,逐一加以修正,當時學者專家就憂心,代表勞資雙方不同利益的立法委員在審議「勞動基準法草案」的條文時,究竟要用那種觀點作為立論的前提呢?惜最後仍是通過「包山包海」偏重勞工的法案。
當時草案出現爭議,全國總工會理事長吳必恩則表示,勞動基準法為一公法,是政府與勞資雙方對勞動條件規定的一個立法,而此法必需具備三個條件,才稱完美。第一個條件是必需能順應世界潮流,第二個條件是必需能切合實際的需要,否則對勞資雙方面言,均不具任何意義。第三個條件是必需能照顧到全體的利益,絕不可偏袒任何一方,確實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