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爭議的在於幾點
1. 為什麼鄭捷要殺的那麼快?
法務部的回應是因為誤判可能較低、恢復社會秩序。
反對者的角度在於,但前面40幾個死刑犯,都是因為誤判機會很高,對社會秩序影響不
大的嗎?
如果今天政府對於政策執行有一致性,在加快執行死刑速度的這個個案,應該同時對前
面40幾個死刑犯為什麼遲遲不執行死刑做出說明,而不是僅僅丟出一個似是而非的理由
說鄭捷應該迅速執行死刑的正當性。
但如果今天政府執行政策不具有一致性,那麼人民已經無法對國家機器做有效的控制。
這在極權國家自然不是問題,但是在民主國家則是很嚴重的威脅。
2. 鄭捷的案子已經沒有翻案可能,所以殺了沒有問題。
這是法務部的官方回應。
實際上從判決定讞到死刑執行只有19天,鄭捷的律師團仍然在研擬其他的救濟管道。
且不論是否鄭捷死有餘辜,但至少讓這個犯罪者能夠心服口服的接受判決,得到法律制
裁。不管鄭捷本人是不是如同媒體上所報導的那樣一心求死,但是至少給他們一個機會
讓他們心服口服。但19天是真的很短,即便被開罰單要去交通裁決所申訴都至少還有30
天的時間,一個剝奪人命的法律執行,這麼做很難不產生爭議。
此外,是不是沒有翻案可能亦很難說。幾乎每個死刑判決在當下看起來都是罪證確鑿,
否則法官怎麼可能會做出死刑判決?雖然未必如同部分鄉民的推文,例如其實他是被教
唆洗腦,這般的離奇。但是至少讓辯護律師團完全放棄為其辯護之後,再與執行不是更
沒有懸念嗎?
退一萬步來說,有沒有翻案可能,是可以由法務部來判斷嗎?今天鄭捷案或許毫無懸念,
但是此例一開,是不是只要法務部認定的"沒有翻案可能",就能夠迅速執行死刑?如果
是,那麼到底"沒有翻案可能"的標準在哪裡?監視攝影器拍攝到?能夠上報章媒體?殺
人方式例如隨機殺人?如果沒有任何標準就可以"沒有翻案可能"為由,改變過去的慣例,
對於國家法律體系的維持絕對不是好事情。
3. 法務部一切程序合法,執行死刑是法務部長的權責。
法務部自然必須一切程序合法。
但是國家機器的程序絕對不是只有包含法律。許多沒有規定到的地方,執行與否固然可
以交由執政者進行裁量,但同時也應該受到過去的慣例拘束。這裡不是說執政者只能夠
蕭規曹隨,但由於公權力影響民眾生活甚鉅,沒有一個好的理由任意改變即往慣例,那
很容易對公權力的威信產生不信任感。
從最小的開罰單來看,目前臨時停車如果沒有先進行勸導,警察是不可直接開罰的。這
個動作並不是硬性的法律規定,是否勸導最後也是可以交由警察裁量。但這種規範就是
國家機器與民眾之間的一個默契。如果今天警察硬是要違反這個默契,直接對民眾開罰,
雖然一切合法,但一樣是不符合所謂的程序正義。
小到如此細微的罰單如此,人命關天的死刑執行為何不應該更加慎重?法務部長在死刑
判決確立後即可合法的執行死刑。甚至在判決書公布的當下就能合法的簽署死刑執行令。
如果過去在威權時代下如此也就罷了,近10年的台灣的死刑執行程序難到也是如此嗎?
法務部破壞了過去的慣例,但僅僅提出"沒有誤判可能"、"維護社會秩序"等理由,如前
文所述,這並不是一個很具有說服力的理由。
法務部是破壞了程序,即便行為一切合法。
最後想說一些廢話。
有不少人會把破壞程序與死刑存廢做出連結,但我認為這是分開的兩件事情。破壞程序
這件事情與是否執行死刑毫無關係。今天在對岸的中國,判決確立後,如果沒有死緩,
死刑執行速度是很快的。但如果中國當局對於某個死刑犯執行死刑的程序突然延長,那
一樣是破壞程序。當然,在一個集權國家,程序正義不是一個很重要的價值。但在一個
民主國家中-如果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程序正義是法治社會必須要奉行的最高價值之
一,由政府機關破壞這個價值,真的令人很遺憾。
另外,也有人會認為一切合法就是合乎程序正義。可能是比較囉嗦,但我認為合法是維
護程序正義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也就是很多人所說的,合法是程序正義的底
線。但只有合法,絕對不代表那就是程序正義。
至於死刑是否能阻遏犯罪,死刑是否彰顯被害者的正義,這件事情是否是國民黨的陰謀
或是讓新政府上台難做...我才智不足,無法判斷。
但光看這次法務部的脫序表演,我自己是認為很糟糕,但難過的是太多人沒有注意到這
背後更大的傷害,反而沉浸在首惡伏法的情緒之中。鄭捷一人無足輕重,但國家機器藉
這件事情破壞民主社會的價值,那才是令人感到扼腕。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銘言:
: 如題
: 會被執行死刑一定都是被判刑死刑定讞
: 理由就真的只有簡簡單單的"被判死刑"而已
: 就像被判徒期、罰金等,也都是依照判決執行
: 而召開記者會所給的執行死刑的理由,和被判死刑的理由根本大同小異
: 根本沒比被判死多解釋啥東西
: 一般來說,我國是個有死刑的國家,理應正常執行死刑
: 當死刑正常執行時,大眾的反應不會如同現在這般
: 死刑定讞後,暫時不執行才應該是法務部等官員應該要出來解釋的
: 當暫時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就應該正常執行
: 這樣做之後對於死刑執行也就能夠更有公信力、說服力
: 有沒有不執行死刑不用出來說明的八卦
: 另外關於死刑執行前的必須程序
: 應該也只有刑訟460、461有提到吧
: 其他關於再審、非常上訴、釋憲等救濟程序,也就是"得"的程度,而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