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夯的OK超商店長因為10歲男童恐嚇取財而不小心動手的,
對於家長放任10歲小小男童獨自出外而置身險處?
對於有沒有違反兒少法的八卦呢?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
為照顧。
第三十二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好啦~其實我是想好好矯正那怪人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