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30-1是屬於彈性工時吧
沒有簽勞動契約怎麼能用這條呢?
所以結論就是沒有簽契約的用第36條
有簽的用30-1條
便利商店打工沒聽過有人簽契約的...
應該規定每個開店的老闆都要上勞動法規的課
通過了才能開店僱用人
不然每次都是遇到了才在那邊看 錯在那
還好是在台灣
挖洞給老闆跳才會甚麼事都沒有
要是在米國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