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北市勞動局:勞工每七天應有一天例假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2016-05-21 11:19:00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30-1是屬於彈性工時吧
沒有簽勞動契約怎麼能用這條呢?
所以結論就是沒有簽契約的用第36條
有簽的用30-1條
便利商店打工沒聽過有人簽契約的...
應該規定每個開店的老闆都要上勞動法規的課
通過了才能開店僱用人
不然每次都是遇到了才在那邊看 錯在那
還好是在台灣
挖洞給老闆跳才會甚麼事都沒有
要是在米國
呵呵...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5-05-21 10:04:00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 說好的周休二日呢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5-05-21 10:07:00
週休二日請去看每週工時的規定...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5-05-21 10:07:00
什麼邏輯 你要不要說沒簽勞動契約不適用勞基法?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5-05-21 10:08:00
統一每季是有開勞資協議的 他們律師又不是專吃飯的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5-05-21 10:08:00
該行業適用30-1,跟工讀生關係?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5-05-21 10:12:00
按照法條工會協商是有效益喔...和你有沒加入無關的
作者: fj73309 (阿笨)   2015-05-21 10:14:00
沒簽相關契約就依36條啊!,那種大夜哪人讓人連站八天!是蓄意虐待基層勞工嗎?
作者: Eoamberf (綠寶石)   2015-05-21 10:15:00
勞資會議和你同不同意也沒有關。只要勞方委員跟資方委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5-05-21 10:15:00
沒加入工會就不算?那工會爭取到的沒加入會沒有?
作者: st9061204 (阿克西斯教徒)   2015-05-21 10:31:00
舊書內容,有沒有新見解我不知http://i.imgur.com/lgY5EEp.jpg
作者: occboy (要的舉手~\囧~\崮~\冏)   2016-05-21 11:19:00
不自願回來就把妳炒了哦!!!~禾斗禾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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