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遠雄巨蛋案 黑夜遠比你想像的深

作者: kylechen (kyle)   2016-05-21 13:07:34
前天 八卦版有一個很紅的文章
"遠雄先亂蓋後審件,大巨蛋超危險!!!!"
該文章通篇的主軸是:
在設計變更尚未核可之前
遠雄違法砍了17座樓梯
因故大巨蛋屬巨型違建 依建築法58法可勒令停工
先不論該文章是如何"夢到"一些非一般人可取得的市政府文件
小弟研究了一下 發現事情遠遠不如表面那麼單純
本文舉的證據都是可任意取得的公開資訊
也請看了這篇文章的人共同幫忙驗證一下
正文開始:
建築法39條 跟建築法58條可由下網址查詢
http://goo.gl/ShsuXl
看了 "遠雄先亂蓋後審件,大巨蛋超危險!!!!" 的朋友
應該很容易明白問題的癥結在於
那"消失的17座樓梯" 是否適用建築法39條
或者更明白說的 是否屬於可修改 不需報備
可以等請領執照時再一次報驗的項目
若這題的答案是"否"
則法庭上對台北市政府有利
反之則對遠雄有利
談到這個 就得談到樓梯是不是"主要構造"
建築法第8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現實層面來說 有樓梯必然有樓地板開孔
樓梯的變更必然導致樓地板的變更(開孔變了)
因為兩者明顯的因果關係
所以樓梯視為主要構造 適用於建築法第8條 似無不可
(雖然立法原意所稱主要構造 應是指那些重要的 亂改會垮掉的承重結構體
樓梯一般不屬於此類承重結構 但暫且不提)
看起來到這邊結束 樓梯是主要構造 遠雄GG了 是嗎?
不是的 故事才剛開始
問題出在建築法10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就是那麼湊巧 台北市是我國直轄市之一 更湊巧的是
台北市訂了一個建築管理規則
叫做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http://goo.gl/kkRV2d
顧名思義 就是告訴你那些東西你施工時可以改到爽 不用報備
等你爽完了申請執照的時候再報驗即可
如果您願意花點時間點上面的連結進去看
你會發現該表明定: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這兩個項目 皆屬於免報備的範疇
換句話說 這毫無疑問是對遠雄十分有利的條款
尤其是室內梯"數量" 這句
不要說遠雄少蓋了17座 就算少了100座
根據該條款 簡直是合法到不行 "免報備"好不好大哥
你可能會猜測這個法規應該是KMT的遺毒 護航遠雄的明證
這正是最可怕的地方
這個法規是104年4月29日 由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訂定
並自104年5月19日起生效 當時的都發局長 就是林洲民
104年5月19日是甚麼日子?
就是遠雄巨蛋勒令停工的前一天.....
簡單來說
林局長在勒令停工的前一天 生效了一個法規 明定樓梯的變更免報備
隔天在明知法規已經生效的情況下 依然勒令遠雄停工
並且不只一次公開強調勒令停工的原因主要在於"消失的樓梯"
這種做法非常不可思議
除了很想輸官司 很想賠錢 還請各位集思廣益其他可能性
未來在法庭上的攻防
遠雄提出該法規當護身符 實屬必然
停工官司 台北市政府的勝算 也因為該法規的存在而所剩無幾
如果停工官司遠雄贏了 依照bot合約 遠雄很可能安全下莊
台北市政府須負賠償責任 一百億? 兩百億? 三百億?
不重要了 不該賠的錢 一毛都不該賠 是不是?
希望一切都不是兩方早套好的 如果是的話 政治真的好黑好黑
作者: jma306 (甲賀稻修伯)   2016-05-21 13:08:00
一上法院 三審訴訟會超過KP和蔡的任期接手的北市長 不就苦在心口難開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6-05-21 13:10:00
GG
作者: eddie04 (eddie04)   2016-05-21 13:10:00
不重要,反正推給國民黨就好,一般人不懂你說的這麼多
作者: bezbol (o.o)   2016-05-21 13:11:00
拆了吧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16-05-21 13:11:00
有溯及既往嗎 還是新建案才有用
作者: poker0531 (我支持台灣獨立)   2016-05-21 13:11:00
高調
作者: shem (法克魷)   2016-05-21 13:11:00
作者: nowitzki0207   2016-05-21 13:11:00
之前的案子也適用新法規喔
作者: dreamyello (昔時)   2016-05-21 13:11:00
你最聰明 市府都是笨蛋都想不到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6-05-21 13:12:00
張飛打岳飛 舊建案適用新法規??? 不要笑死人了好嗎
作者: kenro   2016-05-21 13:13:00
你還是多等著看戲吧,急什啊
作者: HBK66 (hhh)   2016-05-21 13:14:00
你就說柯p圖利遠雄就好了...假鬼假怪的
作者: rax1010 (AL)   2016-05-21 13:15:00
陰謀論永遠不嫌多,對的事情到底有沒有人在做比較重要
作者: sggs (請到consumer爬文)   2016-05-21 13:15:00
等其他專業人士驗證,先看風向
作者: wakaw (哇靠)   2016-05-21 13:15:00
你是不是知道的太多了? 免自殺聲明呢?
作者: Push5F (帳號已賣)   2016-05-21 13:17:00
市府內有內鬼
作者: FIRZEN45 (得到n個冷 n->∞)   2016-05-21 13:18:00
你覺得地方自制規則可以允許違反中央法規?
作者: simata (gogogo)   2016-05-21 13:19:00
蓋案套新法?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16-05-21 13:20:00
用心給推 大家參考咩
作者: bigideas1982 (.....)   2016-05-21 13:20:00
原po搞錯報備與變更設計字面上的意義就建築來說報備程序較簡單變更設計較複雜
作者: hosen (didi)   2016-05-21 13:23:00
舊案當然適用,是在停工前又不是停工後
作者: eyb602 (幻忽飄隱)   2016-05-21 13:24:00
所以林洲民是遠雄內鬼?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16-05-21 13:25:00
會贏幹嘛和解 不用看也知道會輸 一開始就輸定了 演給鄉民看 反正鄉民很蠢很好騙 騙到了以後再說 還會自己護航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6-05-21 13:29:00
合約誰簽的 ? 拉屎的怪擦屎擦不乾淨 ~ 真有趣...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1 13:29:00
兄弟,你懂公共樓梯與室內梯的差別嗎...不說你管理規則自己這樣解釋是錯的,實務上,不可能更改樓梯(逃生梯)數量是不用停工請建築師從新計算重畫施工圖送都發局辦理變更設計審圖的...
作者: ewing (old School)   2016-05-21 13:31:00
只剩放話 開個記者會公開發表 這樣人民才挺北市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1 13:36:00
你知道使用執照跟建築執照的差別嗎?使用執照是二工
作者: diocaster (dio)   2016-05-21 13:38:00
樓主不要亂放掛,更改樓梯一定會動結構,動結構就要報備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1 13:38:00
裝潢與二次消檢後申請的,此規則的用意是你在[裝潢]時,可以在這些規範下隨便搞...最後一次報備檢查就好,不用隨時改都要報備...
作者: usaku (眼淚)   2016-05-21 13:42:00
但法規生效日前,遠雄已經變更
作者: panic2012 (呸呸豬)   2016-05-21 13:42:00
高調
作者: usaku (眼淚)   2016-05-21 13:43:00
法規尚未生效,遠雄已擅自變更
作者: chrome (老大是Google)   2016-05-21 13:45:00
已變更的還能套用新法?
作者: Andebull (Andy02)   2016-05-21 13:45:00
....
作者: volksppt (尋找我的小主人)   2016-05-21 13:45:00
照你這樣說~公告前遠雄還是需要一建築法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不因為公告後以前的就不用申請~直接合法~
作者: u9005205 (seastar)   2016-05-21 13:47:00
所以除了申請一干多日展延仲裁後,還要再申請訴願?再打行政訴訟嗎?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1 13:48:00
這規則不是用來處理一工的啦,大巨蛋連建築本體都沒完成 一次消檢都還沒驗,扯什麼使用執照...
作者: danielqwop (我的人生就是個冏)   2016-05-21 13:49:00
這哪招呀
作者: curtis16 (我是主人的好萌萌QwQ)   2016-05-21 13:51:00
你是法官?還是隨便看看法條自由解釋的路人?如果法條這
作者: foodgash   2016-05-21 13:52:00
高調
作者: diocaster (dio)   2016-05-21 13:54:00
高調甚麼,根本亂連結,法規的層級都沒有概念...
作者: kkenex (kenny)   2016-05-21 13:55:00
先高調
作者: u9005205 (seastar)   2016-05-21 13:55:00
幫建築師送件請照的比較熟流程,還是建管科的?
作者: taikonkimo (太公)   2016-05-21 14:00:00
新法可以適用舊案阿 改樓梯不叫結構喔
作者: diocaster (dio)   2016-05-21 14:05:00
個人認為是讓遠雄可以解套的善意,但它必須要安全。
作者: trlcer (I WISH YOU LOVE)   2016-05-21 14:05:00
高調
作者: BingLing (壞人請別再靠近我)   2016-05-21 14:06:00
高調
作者: 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   2016-05-21 14:06:00
改逃生梯數量不用重審圖,你臺北市建管處哪一課的,
作者: diocaster (dio)   2016-05-21 14:06:00
不要甚麼都陰謀論,只是遠雄沒學乖,變成政治鬥爭。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6-05-21 14:08:00
新法規適不適用舊案這的確是有疑義但北市府同時也提出新的公安標準要求遠雄遵守不顧現行法規與合約內容,所以我看打起來還有得扯不管如何,你批林洲民,我是全力支持大巨蛋案搞成今天這樣,林洲民絕對是主要戰犯
作者: shyangwang (大海兒)   2016-05-21 14:11:00
XD
作者: Tuscany (台灣中國 一邊一國)   2016-05-21 14:11:00
建造有法令適用期
作者: rayonwu (皂絲)   2016-05-21 14:13:00
高調
作者: song6 (第六首)   2016-05-21 14:14:00
高調
作者: u9005205 (seastar)   2016-05-21 14:17:00
這算是92共識概念法嗎?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都簡稱執照,遠雄巨蛋公司,遠雄營公司……都簡稱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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