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 八卦版有一個很紅的文章
"遠雄先亂蓋後審件,大巨蛋超危險!!!!"
該文章通篇的主軸是:
在設計變更尚未核可之前
遠雄違法砍了17座樓梯
因故大巨蛋屬巨型違建 依建築法58法可勒令停工
先不論該文章是如何"夢到"一些非一般人可取得的市政府文件
小弟研究了一下 發現事情遠遠不如表面那麼單純
本文舉的證據都是可任意取得的公開資訊
也請看了這篇文章的人共同幫忙驗證一下
正文開始:
建築法39條 跟建築法58條可由下網址查詢
http://goo.gl/ShsuXl
看了 "遠雄先亂蓋後審件,大巨蛋超危險!!!!" 的朋友
應該很容易明白問題的癥結在於
那"消失的17座樓梯" 是否適用建築法39條
或者更明白說的 是否屬於可修改 不需報備
可以等請領執照時再一次報驗的項目
若這題的答案是"否"
則法庭上對台北市政府有利
反之則對遠雄有利
談到這個 就得談到樓梯是不是"主要構造"
建築法第8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現實層面來說 有樓梯必然有樓地板開孔
樓梯的變更必然導致樓地板的變更(開孔變了)
因為兩者明顯的因果關係
所以樓梯視為主要構造 適用於建築法第8條 似無不可
(雖然立法原意所稱主要構造 應是指那些重要的 亂改會垮掉的承重結構體
樓梯一般不屬於此類承重結構 但暫且不提)
看起來到這邊結束 樓梯是主要構造 遠雄GG了 是嗎?
不是的 故事才剛開始
問題出在建築法10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就是那麼湊巧 台北市是我國直轄市之一 更湊巧的是
台北市訂了一個建築管理規則
叫做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http://goo.gl/kkRV2d
顧名思義 就是告訴你那些東西你施工時可以改到爽 不用報備
等你爽完了申請執照的時候再報驗即可
如果您願意花點時間點上面的連結進去看
你會發現該表明定: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這兩個項目 皆屬於免報備的範疇
換句話說 這毫無疑問是對遠雄十分有利的條款
尤其是室內梯"數量" 這句
不要說遠雄少蓋了17座 就算少了100座
根據該條款 簡直是合法到不行 "免報備"好不好大哥
你可能會猜測這個法規應該是KMT的遺毒 護航遠雄的明證
這正是最可怕的地方
這個法規是104年4月29日 由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訂定
並自104年5月19日起生效 當時的都發局長 就是林洲民
104年5月19日是甚麼日子?
就是遠雄巨蛋勒令停工的前一天.....
簡單來說
林局長在勒令停工的前一天 生效了一個法規 明定樓梯的變更免報備
隔天在明知法規已經生效的情況下 依然勒令遠雄停工
並且不只一次公開強調勒令停工的原因主要在於"消失的樓梯"
這種做法非常不可思議
除了很想輸官司 很想賠錢 還請各位集思廣益其他可能性
未來在法庭上的攻防
遠雄提出該法規當護身符 實屬必然
停工官司 台北市政府的勝算 也因為該法規的存在而所剩無幾
如果停工官司遠雄贏了 依照bot合約 遠雄很可能安全下莊
台北市政府須負賠償責任 一百億? 兩百億? 三百億?
不重要了 不該賠的錢 一毛都不該賠 是不是?
希望一切都不是兩方早套好的 如果是的話 政治真的好黑好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