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我30歲台北市基層小公務員,想到國民年金就有氣啦!
我老婆為了懷孕辭職,在家待產然後把小孩顧到一歲後回職場上班,中間這一年多當然是
沒任何保險啦!
老婆無法領勞保生育補助,所以我這個配偶就去申請公保的生育補助,本來的規定是:
「生育補助支給對象及條件為配偶分娩或早產」
結果行政院人事總處在103年加了一條但書規定:
「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
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
之差額」
所以機關就說不好意思喔,你老婆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喔,然後逼我老婆去繳國民年金,
領了國民年金的生育補助之後,我才能領差額
本魯不服,認為行政院人事總處權力哪有那麼大,隨便通過一個內部行政規則,就強制我
老婆(非公務人員)一定要去繳國民年金?
而且國民年金現在又不是強制繳納(柔性),況且我老婆都回去工作了繳國民年金幹嘛,
超莫名其妙!
目前打復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