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s0803 (Jimmy)》之銘言:
: 本魯家前面為8米市府道路,為私人建地,既成道路(市府未徵收)
: 近日實施汙水下水道工程
給你看台北的範例( 高雄也一樣 )
一、有關計劃道路(既成道路)未徵收前,路面能否進行維修或鋪設柏油相關工程?是否需
要地主同意?
二、有關計劃道路(既成道路)未徵收前,關於施作地面下以下工程如衛工管的主管部分是
否需地主同意才能施作?當少數地主的同意與否,影響到數百位住戶的權益市府能否強制進
行?
三、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地下權使用需地主同意,係根據哪些法規?
本會致臺北市議會意見
一、有關計劃道路(既成道路)未徵收前,路面能否進行維修或鋪設柏油相關工程?是否需
要地主同意?
按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四條分別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轄區道路
以及道路內之共同管道,應負責經常養護,以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
應迅速檢修,以維暢通。」「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
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故依上開規定,即便是既成道路,道路之主管機
關亦有改善及養護義務。惟 貴議員來函並未敘明為何種既成道路,故未可一概而論:例如
為封閉式社區內之道路僅供特定人使用,並有管制出入之情形,因非供公眾使用,行政機關
應不得使用國家資源維護其與公益無涉之私人財產,亦即並無維護義務;反之,通常道路主
管機關均應本職權於加以管理維護。又既成道路已有公用地役關係,應無須得土地所有權人
之同意,即可進行道路養護工程,併予敘明。(請參照本會編印,臺北市法令解釋及諮詢意
見彙編2003,第二八四頁以下、第二九一頁以下)。
未徵收之道路用地你只有地下權,但除非你下面有地下室,不然他挖水溝不需要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