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100年曾經大修法
法源 http://tinyurl.com/zrcnhs6
第37條(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1.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
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納於投保單位、
經依前條規定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
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2.前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予計收。
第50條(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之要件)
1.保險對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
2.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對象未依前項規定繳納之費用,
催繳後仍未繳納時,得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於必要時,經查證及輔導後,
得對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但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適用之。
低收入戶 本來就明列法規(第27,35,37,50,98,99條,),
不用繳健保費+部分負擔+滯納金(欠款利息)
過去解卡的65萬人 則包含中低收+經濟困難+家暴家庭
未來解卡的4萬多人 卻是擺明就是不想繳的人
即使沒領薪水 or 沒有存款的民眾,不繳還能靠法院強制執行或查封
但一堆脫產的人,未來又要怎麼處理?
祭止兀若看到這則新聞,搞不好真得跪著感謝再感謝他姊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