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5-29 11:08:20※ 引述《wangquanchi (little_cheese)》之銘言:
: ※ 引述《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之銘言:
: : 立委提案的是『吃狗肉』這個行為有罪
: : 什麼意思呢?
: : 主動去殺狗的人,是有罪的。
: : 但目前消費者無罪,這樣的修法是把消費者改成有罪。
: : 也就是說,消費者去買狗肉來吃,就會有罪。
: : 但問題來了,萬一真的掛羊頭賣狗肉呢?
: : 消費者以為買的是羊肉,但實際上吃到狗肉呢?
: : 法律上是不容許不知者不罪的 所以還是有罪
: : 只是量刑可能輕一點
: : 這樣真的合適嗎?
: : 應該再審慎考量一下吧?!
: : 不然萬一誤買了怎麼辦?
: : 之前不是有知名火鍋店 把鴨血用雞血混充來賣
: : 萬一喝到狗血呢?也是有罪喔?
: : 大家覺得這樣合理嗎?
: 放心。
: 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刑法14: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過失。對於犯罪結果雖能預見其發生卻確信其不
: 發生,以過失論。
: 而店家掛羊頭賣狗肉,你去該店家吃東西的當下,心理預期的是吃到羊肉,對於實際上吃
: 到狗肉這件事情你的心裡是沒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的,所以注意一家掛羊頭的店是否真
: 的在賣羊肉或是狗肉,根本不是你「應注意」的事情,更不用去管能不能注意,有沒有注
: 意了。
: 既然不屬於過失,在刑法上就沒有責任,我國刑法採取罪責原則,罪刑要與責任相當,那
: 根本就沒責任,也就沒罪刑了。
: 不過要補充一點,如果掛羊頭的店,旁邊關了很多眼神慌恐的狗兒,老闆一直暗示你其實
: 賣的是狗肉,那就不叫做不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這時候吃狗肉應該是要罰的。
呃,兩位你們被記者標題誤導了喔。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禁止食用狗肉、貓肉,或買賣犬
貓屠體及含有成分的產品,未來三讀通過後,違者將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網址: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6cfcececac8cdc5cec8d2cdc9
這是修正草案第12條第3項與第27條第7款之規定,很明顯看得出是行政罰。所以這行為還
是無罪,只是要罰錢而已。
所以正確來說是要適用行政罰法的第7條,而非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