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夜訪女友踢錯門 NBA球星被當賊擊斃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5-29 11:54:02
※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之銘言:
: ※ 引述《yongb (藍海悅)》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apple
: : 2.完整新聞標題:
: : 夜訪女友踢錯門 NBA球星被當賊擊斃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美國NBA職籃球星德吉恩瓊斯(Bryce Dejean-Jones)昨因闖錯門,被屋主當成賊開槍擊
: : 斃,傷重不治,結束23歲就離開人世。
: : 德吉恩瓊斯是紐奧良鵜鶘隊的得分後衛,周六凌晨3時許,德吉恩瓊斯闖入達拉斯一戶公
: : 寓,屋主被驚醒後大聲質問他是誰,但德吉恩瓊斯沒回答,逕自踢開臥室房門,屋主開槍
: : 擊中他的腹部,德吉恩瓊斯後退離開,倒在走廊裡,送醫後傷重不治。
: : 德吉恩瓊斯的經紀人透露,他當天在達拉斯曾造訪女友,為兩人的女兒慶祝一歲生日,女
: : 友剛搬到新公寓,德吉恩瓊斯第一次去她家,當天深夜再去時走錯樓層,女友住在4樓,
: : 他卻闖入3樓的公寓。
: : 警方對此說法尚未證實,但表示,初步了解,德吉恩瓊斯與開槍的屋主應該素不相識。德
: : 吉恩瓊斯在鵜鶘隊還是新人,教練與隊友對他死訊都表示哀悼。(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
: : 導)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bit.ly/1WsKsEb
: : 5.備註:
: : 身高:1.96公尺
: : 體重:91公斤
: : 年薪:52.51萬美元
: : 這個人念過南加州大學耶
: : 彥州教主說不定看過他
: : 這麼年輕的球員就這樣去世了.......
: 推文有人說『誰說在美國不能開槍打死人啊』……
: 呃~只要你有槍,你在那裡都可以打死人啊。
: 連在台灣也可以。(不過會被加一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例起訴)
: 只是事後會不會被判防衛過當?請問警察的調查。
: 還有,德州的民風比較飆悍沒錯。
: 也是堡壘原則實行的最徹底的,
: 所以刑事很的確可能判無罪沒錯,
: 不過民事的話…,就不保證了。
: 因為如果能證明屋主是蓄意打死對方,
: 或是打完對方看對方明顯失去行動力還見死不救。
: 還是有可能判賠償的。
: NBA球星,又前途大好,才跟球團簽下三年約…,
: 屋主大概要賠到賣房子了。
以下是網路上看來的,覺得寫得不錯,轉來給鄉民看一下。
關於美國法律此說法的來源是中世紀歐洲法律的“城堡條款”(castle doctrine),其原意為:一個男人的房子就是他的城堡;他有權使用暴力(包括致死性暴力,比如直接開槍)對付侵入者。該條款內容因為涉嫌對非生命權的保護超過了對生命權的保護,因此在今天的美國,即使沒有廢除,其適用也已受到嚴格限制。   一 從法典的規定來看,城堡條款即使沒有廢除,其適用也已受到嚴格限制   首先代表美國刑事立法範本的《標準刑法典》(MPC,Model Penal
Code)就已明確放棄城堡條款。美國五十個州加上聯邦都有各自的刑法典。但在基本概念上的規定大同小異。美國法律協會(ALI)制定了MPC供各州在刑事立法時進行參考。MPC中的內容也確實被很多州大量借鑒。MPC本身雖非現實生效的法律,卻是美國法學院學生學習刑法時必須熟悉的法典。應該說MPC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美國的刑法基本理念。   MPC 3.04條規定了自衛時使用“致死性暴力”(deadly
force)的限制。其第2款b項規定:在自衛時使用致死性暴力是不合法的,除非行為人相信必須使用致死性暴力才能避免自身遭受殺害、嚴重身體傷害、綁架或被強迫的性行為。此外該條還進一步規定,即使行為人碰到以上情況,如果行為人完全可以通過逃跑安然脫身的話,那麽也是不允許使用致死性暴力的,除非——這裏終於提到了一下關於住所的內容——當時行為人是在自己的住所或工作的地方。
  就我們想討論的問題而言,這裏其實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開槍自然是屬於致死性暴力的。那麽,只有在確信自己身處一些不開槍就要遭殃的嚴重情況下,法律才允許你開槍自衛。涉及你住所的條款,僅僅是免除了你的“逃跑義務”(duty to retreat),而與授權使用致死性暴力並無多大關系。
  所以,如果僅僅是有人非法入侵了你的房子,必然構成上訴那些危險情況嗎?顯然不是。假設別人(比如一個小女孩)僅僅是走錯了門,誤入你家,你能直接向她開槍嗎?肯定不行。要是真開槍了,那就是謀殺,而不是自衛。因為這時雖然有人非法侵入你的住宅,但並沒出現那些必須開槍才能避免的人身危險。
  在實踐中,美國有些州已經廢除城堡條款,如康涅狄格州。康州刑法典關於自衛的規定和MPC很接近:在自衛中不允許使用致死性暴力,除非行為人合理確信(1)對方正在或即將對自己使用致死性暴力;或者(2)對方正在或即將給自己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涉及住所時,僅僅免除了行為人的“逃跑義務”。(康州刑法典 Sec. 53a-19 )   有的州則比較含糊地保留了“疑似城堡條款”。比如亞利桑那州州立法典的刑法部分規定,對非法進入或使用暴力闖入者可以使用致死性暴力,但行為人必須合理確信自己有生命危險或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危險。(Arizona
Revised Statute, Title 13, Section 418 )之所以說它是疑似城堡條款,是因為亞利桑那州的這個規定其實有些畫蛇添足——當行為人合理確信自己有生命危險或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危險時,致死性暴力本來就已可以使用,哪裏還用得著管對方是否闖進你的屋子呢?   此外,即使有城堡條款的州,城堡條款的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如俄克拉荷馬州和阿拉巴馬州都保留有城堡條款,它們的基本規定也非常相似,即:若碰到正在或已經闖入者,則預設房屋主人已受到致命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危險,因而可以使用致死性暴力自衛。
  但是這規定的背後是極其嚴格的限制。   1.適用條件為,不但進入是非法的,而且必須是暴力侵入。兩個州的法典中對此的用詞都是“unlawfully and forcefully entering”。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是非暴力的進入(比如主人忘了關門時別人很平靜地走進來了),或暴力但是合法的進入(比如警察為執行公務破門而入),都不能使用致死性暴力來對抗。   2.主人對危險狀況的認識必須是“合理的”(俄克拉荷馬州法典用詞為“reasonable fear”;阿拉巴馬州法典用詞為“reasonably
believe”)。如果一個小女孩在玩耍時砸了你們家窗玻璃,而你卻認為這是她要暴力侵入你們家危害你的生命安全,於是你把小女孩一槍打死。那肯定是不行的。   3.法典中明確說了,只是預設(presume)非法侵入使得主人面臨嚴重人身安全。這個詞在法律上的含義是:如果對方不提供反證的話,法院即照此認定。但如果對方提供證據證明並非如此,那麽法院即可推翻這個預設。也就是說,如果將來在法庭上檢控方或被害人證明當時的環境下,主人無理由認為自己面臨任何人身危險,那麽開槍的主人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4.此外在這兩個州的法典中都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即使遭遇非法暴力侵入,主人也不得使用致死性暴力。比如侵入者是你的父母、祖父母,或其他對你有合法監護權的人時,你不能對他們開槍。又比如當別人(不一定是警察)侵入時你正在進行某些非法活動的話,你也不能使用致死性暴力來對抗。   (具體內容見阿拉巴馬法典Section 13A-3-23 ;俄克拉荷馬法典Title 21, Section 1289.25 )
二 實踐中兩個相關判例分析
  使得城堡條款引起國內誤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1992年發生在路易斯安那州的服部案。日本中學生因為誤解而進入他人的領地,被主人開槍打死。後法院判決主人無罪。此判決結果使很多人產生了對“對非法進入者可直接開槍”的印象。但事實上,該案發生在晚上。主人看不清進來的是誰。而且開槍之前,主人對被害人提出大聲警告。可能因為語言原因,被害人沒聽懂,而繼續向主人靠近。主人大聲讓被害人站住,而被害人仍在靠近。這時主人才開槍。因此這個案情其實比較符合城堡條款的適用條件。以當時的情況,主人相信自己正要遭受危險的這一認識是合理的。所以
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即使如此,在民事訴訟中,主人仍被判決向被害人父母支付巨額賠償。主人對此不服,一直上訴到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可見即使從服部案中也能看出,主人是不能隨便向闖入者開槍的。否則即使免除謀殺的刑事責任,也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城堡條款不是說只要別人到你地盤上你就能合法地要他的命。   另一個更直接的也距離現在更近的案例發生在佐治亞州。屋主開槍打死侵入者,被判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終身監禁。事情發生在2005年。被害人Epp是房子原來的主人,9月將尚未完全完工的房子賣給了被告人McNeil。12月某日被害人來到房子完成“要求的工作”(required
work,判決書中僅僅用了這兩個詞,沒有更多解釋)。但被害人進來顯然是沒有經過允許的。因為被告人的15歲兒子La'Ron完全不知道有人進來,直到他發現院子裏有個人。La'Ron認為被害人是非法侵入(就算是預約了上門修水管的工人也得先敲門打招呼,怎能自說自話直接進來?)要求他離開。被害人不肯。雙方起了爭執。La'Ron打電話讓被告人McNeil回來,並說Epp用刀指著他。McNeil回來後,與Epp爭執。這時McNeil和Epp分別站在McNeil的地產與McNeil鄰居的地產上。爭執中,Epp向McNeil走來,穿過了兩份地產的邊界線,到達了McNeil的地上。McNeil用槍指著Epp大섊n要他退後。Epp沒有退後,反而繼續向McNeil靠近。McNeil於是對準Epp的頭部開槍。Epp當場身亡。   在法庭上,McNeil聲稱開槍是自衛,因為當時被害人用刀指著他。但是警方證據顯示:被害人死亡的時候,褲兜裏的刀是折疊好的。因此被告人開槍時並不存在被刀刺傷的危險,不能構成自衛。最後McNeil被判重罪謀殺和終身監禁。McNeil不服,上訴到佐治亞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佐治亞州刑法典中有類似於亞利桑那州的“疑似城堡條款”。只有在以下情況才能使用致死性暴力保衛自己的住宅:進入者的進入方式是狂暴的並且該進入是為了對居住者實施暴力人身侵害;如果侵入者不是居住者的家屬的話,進入必須是非法並且暴力的(unlawfully and forcibly enter,用詞和前文所說阿拉巴馬州和俄克拉荷馬州一樣);或者使用致死性暴力對抗之人合理確信進入者是為了某種實施某種重罪才進入,並且只有使用致死性暴力才能阻止。
  有趣的是,州最高法院對本案持不同意見(dissent)的法官,在他的不同意見部分裏提到了佐治亞州刑法典中的這個城堡條款。他認為McNeil是在自己的領地上,向非法侵入自己領地的人開槍。這應該受到城堡條款的保護。但是多數法官盡管對此事實無異議,卻不同意應該適用城堡條款的觀點。因此McNeil還是被判了重罪重刑。   後此案被重審。重審的結果是將“謀殺”的罪名改為了“故意致人死亡”(voluntary manslaughter)。仍然是重罪。不過由終身監禁改為了有期限的監禁。
  從這個案例可見,城堡條款的適用是受到限制的。如前述,佐治亞州刑法典已嚴格限制城堡條款的適用,現在又加上州最高法院的判例(該案是佐治亞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對今後該州所有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有法律約束力),足以推翻“主人可開槍擊斃非法侵入者”的說法。   小結:
  本文提供了共五個州的刑法典以及《標準刑法典》中的規定,加上佐治亞州的一個實例。美國其余四十五個州的情況限於篇幅,不能一一描述。但依據本文已經提供的資料,已足以證實在美國主人可直接開槍擊斃非法侵入者的說法。即使其余四十五個州中有個別州真的存在這種法律,也不能說“在美國”是怎麽樣的。比如賣淫在拉斯維加斯是合法的,能否因此說賣淫“在美國”是合法的呢?顯然是不行的。因為在內華達州以外的其他州不合法。比如紐約州承認同性戀婚姻,但加利福尼亞州不承認。能否直接下結論同性戀婚姻“在美國”是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呢?當然也
是不行的。因此,基於本文已經提供的資料,可知“在美國,非法侵入住宅的,主人可以開槍將其擊斃”的說法,不正確。   加一點。2013年6月9日查到德克薩斯州的城堡條款貌似和俄克拉荷馬以及阿拉巴馬的一樣,都是presume嚴重危險,如果對方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enter。見德州刑法典9.31(a)
===
附帶一提,本新聞是發生在美國風民最飆悍的德洲,
當地洲政府去年甚至還通過一則法案,
除了少數的中、小學跟法院外,允許任何人帶槍在馬路上行走,
甚至可以持槍進入銀行Q_Q~~~~
(別的洲不行,像加洲就算允取持槍,槍也不能隨身攜帶,短槍得用槍套裝好,
放在槍盒內。長槍只能放在車廂後座)
美國今年上半年最紅的新聞就是德州一對華裔夫妻在大街上遇劫,
結果老公開槍還擊,老婆還衝回家拿出長槍出來應戰,
打死對方一個重傷五個
http://english.cri.cn/12394/2016/02/05/3441s916050.htm
這發生在德洲,所以他們被當地人視為英雄,
但如果是發生在加洲的話,他們會可能會被人用蓄意謀殺罪起訴。
所以鄉民如果熱愛堡壘法、不退讓法,想拿槍轟人的話,
知道要去那個洲了吧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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