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涉及收賄是確定的:
依據:政治獻金法(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公布全文 3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49
第五條: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元大併復華案
http://taiwan-fugue.blogspot.tw/2015/01/30.html
在2004年11月30日,杜麗萍幫元大馬家將2億元現金送至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在審判過
程中,吳淑珍也承認確實曾收取元大馬家所交付之2億元現金。元大馬維辰證述二億元送
給吳淑珍,是為「買一個心安,因為元大馬家被外界認為是深藍的大金主,我希望能夠拉
近跟執政黨的關係」。中間人杜麗萍在一審時也表示,這筆錢只是表達支持的政治獻金。
吳淑珍則堅稱這是為選舉開支所募的政治獻金,並非有對價關係的賄款。
吳淑珍收受元大馬家二億元時間在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之後,
當時陳水扁已連任,身分非擬參選人。
所以吳淑珍收的二億元非政治獻金,而是賄款。
陳水扁曉不曉得、跟有沒有罪,法院雖有判決但存爭議,
但就妻子收取賄款這點(還有政治獻金法頒布前的龍潭購地案與陳敏薰案),
就不夠資格稱什麼英雄與政治家。
姚立明何錯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