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巨蛋案走向10年訴訟是百害無一利的做法~
為什麼呢?
台灣的公司法制度是責任有限制!
也就是,不管契約糾紛怎麼發生, 最後的責任就是賠光資本額而已~
我們再看遠雄標到的大巨蛋案子
標到標案的不是上市公司: 遠雄建設公司
而是遠雄另外成立的小公司: 遠雄大巨蛋公司
意思是說, 火再怎麼燒, 頂多燒到遠雄大巨蛋公司倒閉而已
那麼10年後, 只會有兩個結果
1. 市府敗訴, 要賠款可能會在100~300億之間, 這個大家都知道
2. 市府勝訴!
市府勝訴會怎麼樣?
理論上遠雄大巨蛋公司, 就得繼續興建大巨蛋~
但10年前的工程團隊/契約/材料/人才, 這些東西根本不可能拿到10年後使用~
那麼, 10年後市府勝訴, 等於遠雄要花2顆大巨蛋的錢來蓋體育館!!
並且經營50年~ (還得變更設計)
請問任何公司有可能為這種一定賠錢的事增資嗎?
也不可能會有銀行想貸款給穩賠不賺10年後的大巨蛋公司!
所以, 就算市府10年後市府勝訴, 換來的也只是遠雄大巨蛋公司倒閉而已...
而台北還是沒有巨蛋, 那塊地10年不能用...
遠雄建設公司一樣好好的活著~
一家為了大巨蛋而生的公司倒閉而已, 有意義嗎?
市府未來接著又是招標, 又要重新開始漫常的20年審核和環評~
所以說
10年後官司打輸了要賠一堆錢
10年後官司打贏了也沒賺到~ 還是損失那塊地10年的價值~
似乎不管怎樣, 走到訴訟這條路, 市府一開始就輸了~
喔對!
10年後不管結果如何, 也都是拆蛋
1.遠雄大巨蛋公司倒閉, 新廠商自然是拆蛋
2. 遠雄勝訴, 根據契約上不可避的原則解約, 市府賠錢, 還是拆蛋
所以10年後那顆蛋還是會拆...
※ 引述《keny (海邊游泳曬好黑唷)》之銘言:
: 事情其實很簡單
: 你抓著建築法39條說北市府錯
: 第三十九條
: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
: ,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
: 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
: 驗。
: 可是北市府抓著建築法58條讓遠雄停工
: 第五十八條
: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
: 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
: 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柯P沒有比建築法大,只是依照建築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