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圖書館女孩腳不安分?

作者: jungle01   2016-06-30 13:01:49
※《bug001 (好想反串啊啊啊)》的觀察啦:
: 難得在八卦回個廢文。
:  
: 幹你娘的啦,在公開場合一樣是偷拍好嗎,
: 拍到上來公審是三洨。
:  
: 操你媽的八卦版什麼時候變這種水準?
:  
: 要桶就捅啦幹你娘一群母豬教的垃圾。
:  
臺中地方法院打臉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一、 本院99年度易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以照相機拍攝告訴人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屬「身體隱私部位」,而為無罪之諭知,茲說明如下:
(一)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1條所明定,此即「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始成立該罪。
(二)被告以其所有之數位相機,拍攝告訴人坐在座椅上之大腿照片。然經承審法官將所扣被告數位相機記憶卡內全部照片2310張列印後發現,被告僅拍攝到當時告訴人坐在該處椅子類似閱覽手機之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之「身體隱私部位」,刑法對於此項行為並無處罰明文。
(三)判決理由認為,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前述照片之動機可議,且已對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然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被告所為與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之構成要件不合,仍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二、被告所為,雖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不得論以刑事犯罪。然判決理由亦說明,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前述照片之動機可議,且已對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則告訴人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結論: 去告民事啦!
作者: yuugen2 (馬英丸)   2016-06-30 13:02:00
射淫濕戰隊可以出動囉~
作者: ZakkWylde (Zakk)   2016-06-30 13:03:00
這系列還要洗多久
作者: zzxx1322 (喵喵)   2016-06-30 13:06:00
8+9要生氣了喔
作者: dabogoulina (DABO)   2016-06-30 13:10:00
覺得自己跳進來討論真的還蠻無聊的...
作者: gensokyo (野生の離島)   2016-06-30 13:11:00
民事要吉哪一條好?
作者: all0pha765 (765)   2016-06-30 13:15:00
結論: 民事
作者: sober921 (鎖勃)   2016-06-30 13:17:00
哈哈噁爛母豬配肉搜屁孩恐嚇偷拍肥宅,哈哈哈哈赫赫
作者: koiopolo2 (K)   2016-06-30 13:34:00
民事大概就肖像權而已 ?連臉都沒拍到根本無法認定是誰 怎麼判定侵權google街車也會幫人臉馬賽克這個男的敗筆就是拍到臉加上意淫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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