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廣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
加班29.5小時只給3小時加班費 高雄銀行挨罰4萬元
3.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今天公布105年第三波違反勞基法事業單位名單,其中,國光客運以及
官股的高雄銀行,分別被罰24萬以及4萬元,其中高雄銀行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今
年仍未改善,有勞工當月加班29.5個小時,高雄銀行只給付3小時的加班費,嚴重影響勞
工權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公布第三次違法事業單位名單,包括違規事實達到三項或是重覆違反同
一個法令的事業單位有26家,另外,客運業專案檢查有3家違法,包括國光客運及有官股
的高雄銀行都被點名。
勞工局指出,金融業短付加班費的情形,常被從業人員所詬病,相較於民營機關,市府認
為,官股銀行應該在勞動法令的實踐上有更高的自我要求,因此,擴大抽驗高雄銀行轄內
的三間分行,發現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局說,高雄銀行去年已經遭到勞工局處分,
這次檢查卻仍然沒有改善,有勞工當月加班29.5個小時,高雄銀行只給付3小時的加班費
,相當於一折,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因此,這一次開罰4萬元;另外,印水涵有限公司,
因為加班費給付不足、工作超時、沒有在七天內給一天的例假、也沒有給付假日工資,被
罰18萬元。
國光客運公司則是屢次讓駕駛員超時工作,這次是最近三年內第六次查獲違法,勞工局決
定重罰24萬元;另外,屏東客運在跨年以及春節期間,讓勞工單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
上,這次是第二次查獲,勞工局加重裁處4萬元。(攝影:溫蘭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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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cc.com.tw/newsView.28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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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這次提出草案
一併修改 勞基法79條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