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是員工簽報加班費,但是主管都不簽,甚至卡住,只為提升自己績效
所以勞基法應該新增所屬主管應負相對責任,罰公司也要罰主管。
依照高雄銀行罰四萬,主管也罰四萬,就看看哪個主管不簽囉!!!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公布第三次違法事業單位名單,包括違規事實達到三項或是重覆違反同
: 一個法令的事業單位有26家,另外,客運業專案檢查有3家違法,包括國光客運及有官股
: 的高雄銀行都被點名。
: 勞工局指出,金融業短付加班費的情形,常被從業人員所詬病,相較於民營機關,市府認
: 為,官股銀行應該在勞動法令的實踐上有更高的自我要求,因此,擴大抽驗高雄銀行轄內
: 的三間分行,發現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局說,高雄銀行去年已經遭到勞工局處分,
: 這次檢查卻仍然沒有改善,有勞工當月加班29.5個小時,高雄銀行只給付3小時的加班費
: ,相當於一折,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因此,這一次開罰4萬元;另外,印水涵有限公司,
: 因為加班費給付不足、工作超時、沒有在七天內給一天的例假、也沒有給付假日工資,被
: 罰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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