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六項保證沒有什麼實質意義
: 參、眾兩院版的共同決議案,6項保證的內容為前國務院亞太助卿何立志於1982年8月17日
: 在國會作證時所提出,以下為6項保證內容:
: 以下為6項保證內容:
: 一、美國不同意設下對台軍售結束的期限。
美國賣台灣軍備是要賺錢的,
因為台灣有能力負擔購買金額,美國軍力又大幅勝出中國,
中國在各處發展(南海、印巴)又受限於國際情勢壓力,
所以不像當年的冷戰,美國需要提供或便宜販賣軍備,
給貧窮的阿富汗打蘇聯入侵戰爭
既然是賺錢的,為何要設限
況且就算不設限了,"不賣給你"也不等於"設下結束期限"
就像你開雜貨店,你會貼公告說"本店不會設下結束營業的期限"嗎
所以這句沒實質意義
: 二、美國不擔任台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調人。
不會擔任公開調人
那私下擔任調人如何?
假設今天台灣和中國因為某個事件交惡,
台海危機之下美國想要出面調停,
私下派某個政府機關官員去見兩國特別代表
不小心被新聞記者抓包
美國政府只要說"他只是去泡茶聊天"
怎樣? 不是調停阿~~~
所以這句也沒有實質意義
: 三、美國不會企圖對台灣施壓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什麼叫"施壓"?
你今天不給我去談判,我明天就制裁你不准你貨物出口
那什麼不叫施壓?
你真的不去談一談? 我原本想便宜賣驅逐艦給你的說...
: 四、美國長久以來對台灣主權的立場沒有改變。
這個更慘,立場就是美國"只承認一個中國"、"不支持台獨"
美國一直以來都是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臺間經貿關係
這點其實沒有加分,反而是限制了台灣主權在國際上的承認發展
: 五、美國無意修改台灣關係法。
那就是維持現狀了
臺灣關係法可以看維基百科,重點是三個
1.維持台海和平現狀、持續提供軍備
(結果之前賣潛艦賣太貴台灣不爽買)
2.前面所述的,在無外交關係的情況下,維持美臺間經貿關係
3.依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而成立一個非營利法人,美國在臺協會以代表新關係中的美方
(就像各國的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一樣,總要有個窗口)
可以看出,這點也沒有任何實質好處
: 六、八一七公報不應被解讀為美國有意在對台軍售前和北京諮商。
這個公報台灣人最好知道一下
他是1982年中美一起簽署的,關於對台軍售政策
其中三點最重要(參考自維基)
1.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
2.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
3.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
代表著"我賣你武器會越賣越少,而且越賣越爛"
拜託,軍武是科技會隨著時間進步的
而且美國軍售越賣越爛台灣也不一定會買單
所以中國才會抗議美國沒照八一七公報做
而美國也認為當時簽署這公報時,中國提出的承諾"爭取和平解決台灣問題"
中國沒有真的去施行
所以這八一七公報一直爭議到現在
一個充滿爭議雙方都沒確切施行的公報,去解讀什麼,更沒有實質意義了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y7xOpI
: 5.備註:
: 歷史又翻過了一頁…
翻過了一頁,結果這頁寫的跟前一頁一樣
我也不知道為了這六點,台灣政府花了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