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l5149 (唉....)》之銘言:
: 看來又有人來帶風向 請銀行團去看大巨蛋契約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ZernOeaR4yaU1aWEVnOFNQTDQ/view?pref=2&pli=1
: 第13.3 融資機構進行接管
: 乙方於興建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
: 情事發生,融資機構經甲方同意後,得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
: ,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
。
柯粉真是好可愛,颱風天看柯市府馬戲團被打臉於心不忍
上網自己將法條順手拈來,還真以為自己打臉銀行法務了
你怎不先去了解法律「得」「應」兩者在約束力的差別呢
「融資機構經甲方同意後,得於一定期限內"」
法律上約束力最弱的就是「得」與「必要時」
刑法上常見的「得易科罰金」,按照您柯粉看來都應該判罰金就不用坐牢啊?
: 第19.4.2
: 乙方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
: 1.由融資機構餘甲方所定期間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
: 續辦理興建及營運。
: 第19.4.3
: 融資機構依第13.3條及第19.4.2條之規定暫時接管之期間內,甲方原依約得向乙方主張之
: 乙方缺失或違約責任,應暫停行使。
: 合約已經清楚載明 遠雄工程落後或是施工有重大問題 應先由融資機構接手
: 然後北市府再做後續的接管
: 自己當初放款放很爽 結果現在要出面幫貸款人收拾爛攤子 卻不想認帳
: 這篇帶風向的受訪銀行 可以先把你們公司的法務叫出來罵一頓再說嗎
你出來google法條卻連基本的法學概論 「得」 「應」都不懂
可以去社區大學或是區公所的法律援助,請教律師再來帶風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