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lcas (神火)》之銘言:
: 第13.3 融資機構進行接管
: 乙方於興建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
: 大情事發生,融資機構經甲方同意後,得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
: 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
: 這條約用的是「得」。
: 這條放到現在就是說銀行團(融資機構),經甲方(北市府)同意後,「可以自由選擇要
: 不要」自行或找第三方機構接管。
: 懶人包:要不要接管是銀行團說了算,給誰接管要給北市府同意。
應該是融資機構若有意願,且甲方同意後,可以暫時接管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
這中間只有甲方同意乙方接手,應該沒有說甲方有審核乙方要用哪種方式接手的權力
所以是:要不要接管是銀行團想要且北市府同意,之後給誰接管是銀行團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