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Uber是「共乘服務」? 運將抗罰5萬敗訴
2016年07月11日12:15
林姓男子去年5月遭檢舉透過Uber app以自用小客車在台北市中正區載客,台北區監理所
認為林男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開
罰5萬元並吊扣牌照2個月。林男打官司抗罰,辯稱自己並非營業車,而是提供「共乘服務
」,並牽拖「新北市環保局推動的「桃北北機共乘網」和他一樣有助節能省碳。但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不採信林男辯詞,認為他挨罰合理,判他挨罰合理。
林男辯稱,他是在業餘時間開自己的車,透過Uber app尋找順路想共乘而且同樣使用
Uber app的人,單純提供Uber會員共乘服務,並非針對不特定人提供大眾運輸服務,而且
「共乘費用」也不是由他向搭乘者收取,並非營業車。
但法官依據林男該次載客的乘客刷卡支付130元車資,認定Uber司機確為營業性質載客,
而所謂「共乘」是開車者與搭車者要去的目的地方向相同,但Uber司機是特地去某地點接
客人,然後開往客人要去的地方,與「共乘」大不相同,因此認定監理所對林男開罰5萬
元並吊扣牌照2個月,並無不當,判林男敗訴。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http://i.imgur.com/IVmpNf8.jpg
有運將開Uber遭罰,辯稱是「共乘」服務。資料照片圖中人物與本案無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711/905459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