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點說明:
其實警察做事真的很難為,明明知道你有問題卻不能預防,只怕訴訟打輸,賠了工作,但
出於都是責任心啊
這位作者文章高度很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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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上的模糊地帶,讓執法者時常遊走在法律邊緣。
你選擇的是「人權」還是「安全」?
答案不是一翻兩瞪眼,你可以兼顧,但你得做出一些取捨。
你選擇給予執法者多少的權力,生活就可以換取相對的安全指數。
警職法第六條中最常被運用的是第一項(1)第一款及(2)第六款
(1)第一項第一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在該條第二項中限制必須由警
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才能「指定」)
(1)是警察在街頭上盤查時最常使用的法條
(2)是警察在臨檢八大行業以及於路檢點臨檢時依據的法條
當中(1)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法條
原因無他,當今天你在路上被警察盤查時,你可能會認為自己遭「冤枉」、遭「質疑」、
頭頂上有了「為什麼是我」的問號,於是大法官便出來釋憲。
釋字第535號,內文眾多,擷取摘要: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
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
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這下可好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vs
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35號: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