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北地院:酒駕雖肇禍但非故意撞警 10萬

作者: faiwen5566 (優文56)   2016-07-18 15:18:07
藉這串專業文 認真請教
為什麼台灣酒駕跟美國加州不能一樣可以提高二級謀殺罪呢?
美國加州酒駕初犯初犯、無人員傷亡、無逃逸行為的酒駕者所面臨的懲罰是吊扣駕照6個月
,罰款1500~1800美元。在5年之內再次違反,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和刑期加倍。如果駕駛
者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沒有造成任
何人傷亡,照樣會被控以謀殺罪。對于二級謀殺罪,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
二級謀殺罪定義是
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
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
過失。
台灣沒有辦法跟進這種對普遍守法安居樂業人民有益的法律嗎?
喝醉酒駕駛著重量高達一噸重且時速可以高達100以上的機體在道路上
這個人可以說沒有認知會可能發生殺死人的行為嗎
光喝醉酒拿把刀在路上晃 都覺得有危險了
如果台灣跟進到像美國加州一樣 三次無人傷亡的酒駕記錄則可以被用二級謀殺定罪
是不是嚇阻效用比較大呢?
我真的想不透喝醉酒開車怎麼就不是二級謀殺的定義了
不是就是非預謀的謀殺嗎?
不是說酒駕一定會撞死人 但是撞死人的機率非常之高啊
有沒有人可以說說
如果跟美國加州一樣有什麼困難或者會有什麼問題嗎
我真的非常厭惡酒駕的人
喝醉酒開這一噸重時速可達100以上的機體 這跟不定時炸彈一樣
只是不知道什麼時候炸而已
如果酒駕的那些人 是自己去死 那也就算了
但是往往都拉了一堆人去死 反而自己沒死
這才是最可惡的

(cheermin)》之銘言:
: 原文釣出一堆法盲,
: 你們都在吵被告是不是故意,
: 第一,他絕對是故意無照+酒駕
: 第二,他對於開車撞人沒有故意;要成立故意,必須是他開車時就對撞人有認知及意欲,
: 不然
: 評論為過失!
: 第三,這個案子只能算加重結果犯,故意酒駕加上過失重傷害。
: 然後羈押要件請法盲們去了解一下,
: 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
: 1.必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2.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供之虞
: 3.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死刑
: 實務見解認為第三款不能為單一羈押理由,
: 必須加上有1或是2款才能羈押;
: 因為羈押目的是
: 1、為了防止被告逃亡
: 2、或是滅證串供。
: 沒有以上原因而羈押只是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跟訴訟權、防禦權,
: 並不會沒有羈押而被宣判無罪!
: 羈押原因跟羈押理由是要由檢察官提出證據讓法官去做羈押與否的決定,所以不羈押就是
: 檢察官沒(ㄅㄢˋ)有(ㄕˋ)提(ㄅㄨˊ)出(ㄌㄧˋ)讓法官足以做出羈押的證據!
: 實在不知道你們在那邊罵法官是在跟風還是反串,可以不要在公眾場合暴露自己的無知嗎
: ?
: 今天法官不這樣跟著法律規則玩,到時候可能違法判決,或是連證據都不能用,
: 請不要用民意去凌駕專業的法律,洩洩疻嘂
: ※ 引述《NicoToscani (女友很像吉澤明步 ^^)》之銘言:
: : 中時電子報
: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717000025-260402
: : 無照酒駕女駕駛陳以恩撞斷執行行政院長林全交管勤務員警陳昭宏,雖遭新北地檢署聲
: 請
: : 羈押,但新北地院羈押庭評議後,法官認為重傷害部分罪嫌不足,而酒後駕車肇事的法
: 定
: : 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定陳女10萬元交保。
: : 法官認為,肇事女駕駛陳以恩有酒精反應,影響判斷能力,因此是否有衝撞員警故意難
: 以
: : 判斷,因此以陳以恩觸犯刑法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事證明確,但重傷部分犯嫌不足
: ,
: : 在評議後裁定1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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