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自己黨用一下黨校的東西無傷大雅~
: 確實無傷大雅
: 著作權法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擬答如下:
: 立法院:中央機關
: 修法報告事項: 因為立法目的
: 在院會報告: 內部行政, 沒有對民眾產生權力的得喪變更
: 合理範圍: 只複製12頁, 約1/3, 符合一般社會慣例
: 紙本複製一份,不對外發行: 方法手段與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連
: 結論: 原告主張沒有理由, 原告之訴駁回
: ps: 不要以為國民黨下台了, 法院就不再是國民黨開的, 挖哈哈哈
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的合理使用,主要是針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原則上不能拿來主張豁免對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依朱立熙的主張,國民黨提案內容大量照抄其學術論文,
但是卻扭曲其論文脈絡甚至誤導得出與原文完全不同的結論,
顯然有侵害朱立熙著作人格權之嫌
如果法院確認國民黨此舉確實侵害朱立熙的著作人格權,
國民黨或法院要怎麼以「合理使用」來豁免責任
倒是很令人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