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嚴密的先進國家
本來對於公司行號來說,政府在稅務、勞安、勞工、衛生等方面有"滅門"的權力
不然這些人造成的社會損失遠大過於繳的稅金,那是要誰來賠
這些公務員沒出去上過班就算了,糟糕的是這種修行的心態,還修行修錯目標
勞動部應當站在資方的當然對立面,所以勞動部組織法應該要修一下了
現在勞動部組織法的組織目的看起來根本是個研究單位的樣子,毫無戰鬥力: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勞動業務,特設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政策規劃、國際勞動事務之合作及研擬。
二、勞動關係制度之規劃及勞動關係事務之處理。
三、勞工保險、退休、福祉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勞動基準與就業平等制度之規劃及監督。
五、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政策規劃及業務推動之監督。
六、勞動力供需預測、規劃與勞動力發展及運用之監督。
七、勞動法律事務之處理與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
八、勞動統計之規劃、彙整、分析及管理。
九、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之調查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勞動事項。
如果只要做這種事情,設一個部長幹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