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名教授遭公車撞死 目擊者:他闖紅燈

作者: purplvampire (阿修雷)   2016-07-29 13:19:22
※ 引述《KEI1130 (遺忘的日子)》之銘言:
: 名教授遭公車撞死 目擊者:他闖紅燈
: 2016年07月29日12:44
: 美國加州大學聖克魯茲分校(UC Santa Cruz,UCSC)心理學暨生物心理學系知名教授布
: 里吉曼(Bruce Bridgeman),本月初來台灣預定在10日到台北醫學大學演說,不料10日
: 上午布里吉曼獨自從飯店走外出散步時,在仁愛路上遭公車撞倒身亡,享壽71歲,據悉,
: 檢警相驗調查並訪談目擊者後,有人證稱事發時布里吉曼闖紅燈,因此檢方初步研判布里
: 吉曼闖紅燈才遭公車撞死。至於公車司機有無過失,仍待需進一步釐清。
: UCSC於25日發布聲明悼念布里吉曼,布里吉曼擁有史丹福大學博士學位, 1973年就進入
: UCSC任教,「極為睿智、幽默,富有探求智識的好奇心、教學認真、待人溫和有禮」。他
: 身後留有妻子、兩個女兒及外孫子女。UCSC將於10月舉行紀念布里吉曼的儀式。(吳珮如
: 、呂志明/台北報導)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729/917970/
摘錄自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網站
http://www.dot.gov.taipei/ct.asp?xItem=1070048&ctNode=25164&mp=117001
1. 我們常常說車輛要禮讓行人,行人也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或嬉戲,可否讓民
眾具體了解交通法令上的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是最弱勢的,其通行安全應予保障與維護,相關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4、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已明文規定車輛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
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首先告訴大家,法令保障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條例第48 條:「汽車駕駛
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略以:「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
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由上揭條文
顯示禮讓行人的觀念於法有據。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
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
、臥、蹲、立,阻礙交通。」
  我們建議駕駛朋友如看到行人通過,應在行穿線外停等行人通過,並在行人通過後有
一定安全距離後再駛離,使民眾不感受到威脅為原則。在沒有行穿線、行車號誌燈以及交
通指揮人員的路口,車輛也要禮讓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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