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新聞的一段話: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310/172844.htm
在被告涉有重罪的場合,一般總認為,其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必高於其他犯罪,自有
為羈押的必要。
惟這只是基於一種可能性,不可因此就否定被告該有的人身自由保障。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裡,即明確否定僅以重罪,即可為羈押理由的正當性。並認
為於此場合,檢方不僅須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法院亦應審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湮滅
證據之虞,而有導致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
意思是說
鄭捷和砍女童頭的犯人
只要家屬能拿出錢 並法院無法提出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
都能交保
那交保後 再犯呢?
http://bepo.ctitv.com.tw/2016/04/52308/
新北市五股一間電腦店遭人開槍恐嚇,轄區蘆洲分局在案發後三天逮捕蔡姓嫌犯,沒想到
這名槍擊犯抓不怕,隔天交保就立刻到五股通訊行偷手機,當天被逮後隔四天又再犯,短
短一個星期就三進三出警察局!
抓到→交保→又再犯→再抓到→再交保…無限迴圈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60521/39677824
醫院縱火獲交保後,見婦人下車進菜園巡視,皮包就掛在機車把手上,即趁四下無人偷走
內有2萬元現金的皮包,警方獲報從監視器認出竊賊就縱火男,循線逮人後依竊盜罪送辦。
直到判刑 抓去關為止 (好幾年)
似乎不是法官 或 檢察官的問題
是法律條文就是這樣寫
我的理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