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砍警竟30萬交保 20警地院嗆嫌「要尊嚴」

作者: ban226301 (別鬧!我很認真)   2016-08-03 06:58:04
引述新聞的一段話: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310/172844.htm
在被告涉有重罪的場合,一般總認為,其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必高於其他犯罪,自有
為羈押的必要。
惟這只是基於一種可能性,不可因此就否定被告該有的人身自由保障。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裡,即明確否定僅以重罪,即可為羈押理由的正當性。並認
為於此場合,檢方不僅須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法院亦應審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湮滅
證據之虞,而有導致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
意思是說
鄭捷和砍女童頭的犯人
只要家屬能拿出錢 並法院無法提出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
都能交保
那交保後 再犯呢?
http://bepo.ctitv.com.tw/2016/04/52308/
新北市五股一間電腦店遭人開槍恐嚇,轄區蘆洲分局在案發後三天逮捕蔡姓嫌犯,沒想到
這名槍擊犯抓不怕,隔天交保就立刻到五股通訊行偷手機,當天被逮後隔四天又再犯,短
短一個星期就三進三出警察局!
抓到→交保→又再犯→再抓到→再交保…無限迴圈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60521/39677824
醫院縱火獲交保後,見婦人下車進菜園巡視,皮包就掛在機車把手上,即趁四下無人偷走
內有2萬元現金的皮包,警方獲報從監視器認出竊賊就縱火男,循線逮人後依竊盜罪送辦。
直到判刑 抓去關為止 (好幾年)
似乎不是法官 或 檢察官的問題
是法律條文就是這樣寫
我的理解啦~
作者: jennykam (三月是戰鬥月)   2016-08-03 06:59:00
他總是要犯案才可以還人家保金吧
作者: kutkin ( )   2016-08-03 06:59:00
但是這本來就是嫌犯的人權。他目前只是嫌犯 你關他如果無罪要賠他嗎
作者: meloxxl (wade1.3)   2016-08-03 07:01:00
台灣法條就是笑話啊 一審有罪二審無罪跟我擲筊有99趴像
作者: cindy1234 (ellen)   2016-08-03 07:01:00
法院刑事訴訟太多了,只能交保了
作者: avemaria (緣芬)   2016-08-03 07:02:00
認罪或100%明確重大犯行 羈押根本無損罪犯人權
作者: LeeAnAn (李安安))   2016-08-03 07:02:00
臺灣的法律是個笑話,誰他媽認為法律可靠?
作者: avemaria (緣芬)   2016-08-03 07:03:00
此情況下法官本來就要權衡與社會大眾生命人權孰輕孰重
作者: riker729 (riker)   2016-08-03 07:03:00
法條這樣寫 可是腦袋僵化的法官太多
作者: cindy1234 (ellen)   2016-08-03 07:03:00
偷100元都要移送,竊盜罪都是交保的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6-08-03 07:07:00
不是都確定砍警察了 還在如果無罪喔?
作者: avemaria (緣芬)   2016-08-03 07:07:00
所以於此個案 法官本就該依職權瞎掰出有逃亡之虞以服眾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07:00
羈押是用來防止逃亡串證 不是用來矯正和懲罰罪犯
作者: horace85 (snowmoon)   2016-08-03 07:08:00
大法官解釋就一堆與社會脫節的人在做得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08:00
不羈押也不會讓犯人少關幾天
作者: avemaria (緣芬)   2016-08-03 07:09:00
那也是你講的啊 別人不能有更高深的理論? 故步自封不羈押就可能讓重罪犯多砍幾人 到時誰要負責啊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12:00
照你的說法 那所有犯罪嫌疑犯都該全部羈押了
作者: kutkin ( )   2016-08-03 07:12:00
人權阿 你沒有這觀念的話都白講反正都跟衙門一樣 先關再審
作者: udm   2016-08-03 07:15:00
搞出火燒車的駕駛也是判刑確定之後,在入獄前火燒車....
作者: avemaria (緣芬)   2016-08-03 07:15:00
我前提就講了 認罪 100%明確犯行 嚴重危害生命法益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15:00
有宅宅搭公車突然被旁邊女人指著說性騷擾 然後就羈押到
作者: udm   2016-08-03 07:15:00
會立這法條的立委,目的也是為了『當自己犯罪被抓時,有機會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16:00
檢察官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才能放?
作者: udm   2016-08-03 07:16:00
逃掉。』看看之前一堆重大經濟犯都趁審判期逃到外國。表面上說是為了人權,實際上是為了『犯罪者的逃亡權』,因為立法委員自己知道自己犯了很多罪,只是還沒被發現而已。
作者: kutkin ( )   2016-08-03 07:19:00
你的前提就不是法官的定義呀我也會講 如果確定有罪 問題是 審判前哪有這種東西
作者: pavon (aoao)   2016-08-03 07:23:00
好啦,就刑訴加一條全部改成審前不管犯什麼罪一律羈押,刑法總則那邊再加一條所有故意犯罪一律10年起跳,推動修法啦,甚麼人權、羈押目的、無罪推定,都不重要
作者: avemaria (緣芬)   2016-08-03 07:24:00
開大絕有比較厲害?別人講什麼你扯什麼?我就是贊成修法成我的定義啊 到底就沒有任何模糊空間
作者: kutkin ( )   2016-08-03 07:26:00
你的定義本身就....
作者: ljxc (聖‧肥宅)   2016-08-03 07:30:00
法盲真好笑
作者: avemaria (緣芬)   2016-08-03 07:32:00
為何一堆自以為是的法茫對著鏡子笑?
作者: ggus (綠燈幸福)   2016-08-03 07:35:00
照一些人的方式來做,台灣要多蓋羈押的地方與監獄了。
作者: leo1986   2016-08-03 07:43:00
難怪菲律賓總統那麼受台灣人愛戴
作者: avemaria (緣芬)   2016-08-03 07:51:00
難怪東方希特勒日倭天蝗那麼受台灣蝗螟愛戴屠殺幾千萬人還能交保在外趴趴造 哦不對 根本連審判都免人權 哦不對 連神權都保障的啦 這才叫正義
作者: Waterpig (waterpig)   2016-08-03 08:03:00
跳針到皇民了 好棒棒
作者: saiage (time is fleeting)   2016-08-03 08:13:00
難怪法官社會評價越來越差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16-08-03 08:14:00
砍警察也是有教化可能性 而且事後有悔意 沒依兩公約最大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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