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ha (春天來了)
2016-08-05 01:25:02這件事 不少法律人義憤不已 關鍵點不在於交不交保
法律規定很寬的 作文題目左寫右寫都能通 看寫的人想怎麼寫而已
如果一開始就收押這件事基本就沒了
不然鄭捷更罪證確鑿 比投案還厲害 坐著等著被抓
當時沒交保 也沒看那個法律人不爽跳出來罵當時的合議庭法盲
關鍵在於法官說可以交保 結果被眾怒搞成收押
這嚴重傷害了 法律人司法體系至高無上 具抗眾性 不可挑戰的情感
殺警案本身如何如何不重要 總之法官已經說了30萬交保 竟然眾人不服
不服就算了 竟然後面的法官孬了 來個宜稍從眾
這件事就是這樣而已 那個法學教授寫的反諷文 不過只是發泄一下不爽
世界會因此有什麼變化嘛?不會 下一個法官還是會按自己的意思寫個作文
大部分的案件 根本沒人管 不會有一堆人跳出來不爽得
說真的收不收押對於案件偵辦根本不影響 法界人士對於民粹入侵是真的很不爽 檢察官被逼抗告 法官被逼聲押唉~ 台灣這種社會氛圍 該說是陳悶之下的集體霸凌化嗎?
作者:
iWatch2 (有錢吃鮸沒錢免吃)
2016-08-05 01:33:00鄭捷哪有坐著等著被抓 他下車繼續砍人直到被路人制伏
作者: kenro 2016-08-05 01:33:00
少來那一套啦 看事情不是只有眼前
還有臉罵人是不尊重前面法官的法盲?下車繼續砍人屬於犯行中 不是逃亡或再犯之虞的證據
第二次聲押成功是因為檢察官有提出犯嫌可能逃匿的證據,並不是第一個裁定交保的法官比較恐龍之故
法官無視社會大眾生命安全人權需受更大保護 還不叫恐龍
此個案羈押而造成冤獄可能性為零 就須權衡更大法益請問你是何法律背景而能質疑我沒詳讀?
那您應該瞭解羈押所需要件缺一不可,第一次檢方並未提出犯嫌可能逃匿的有力證據,故法院裁定以30萬交保金代替羈押,法院何錯之有?第二次檢方才以犯嫌兒子偶爾無法知其父之去向,請兒子簽名後,再次聲請才成功
檢方認有羈押必要聲請法院裁定,這不就代表檢方必須提出有力證據使法院相信犯嫌必須得羈押嗎?
大哥麻煩看一下刑訴101條第2項它會給你解答祝您平安喜樂
作者:
tv5566 (爽)
2016-08-05 03:00:00就是恐龍啊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