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
: : 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 : 者,處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 :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1000元罰鍰。
: 這警察有問題吧?
: 自從這條法律通過後,我騎車時要查地圖,看時間,都會靠路邊停車才拿出手機
: 那現在照這警察說法,這樣也違法囉
: 我是不知道靠路邊停一下看手機是哪裡危險啦?一定要熄火才安全?
所以說,這種法律要幫 2 種東西抬轎
一種是電動車,騎電動車就沒有熄火的問題
警察說要熄火,阿本來就沒有火,是要熄個屁
另一種是智慧型手錶,這個產業快要掛掉了,趕快用這種法律來幫忙抬轎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