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陳皓揚遭打事件能屬義憤傷害罪嗎?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16-08-17 03:27:28
首先來看看刑法這三條罰則,本次事件陳皓揚雖被痛毆幾拳,但不造成重傷害吧?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後看此則新聞
http://news.tvbs.com.tw/life/544965
律師王志超:「義憤傷害罪指的是,因為被害人不正義的行為,
客觀上一般人無法忍受,而當場實施的傷害行為。」
報導中指出通常是當事人的行為,基於社會公義道德所構成的傷害罪,就叫做義憤傷害罪
像丈夫看到妻子被調戲,或家長看到小孩被凌虐,進而動手打傷人都可以引用義憤傷害,
大陸就曾發生過小三大鬧婚禮,小三、元配都穿著新娘禮服,兩個人為了搶老公,
在喜宴場合大打出手,只要公理不容,義憤當然在所難免。
然後2016年1月7日的新聞
台北地檢署上午首次以被告身分傳訊陳皓揚到案,陳坦承一時情緒失控才虐貓,
想向飼主及愛貓人士道歉,未來也願意接受檢方安排他服義務勞務等懲罰,訊後請回
但此次陳皓揚辯稱:
「因為有心理上的毛病,會控制不住自己有殺貓的衝動,剛好看到大橘子,就犯案了。」
分明意圖將犯行歸咎於精神疾病從中獲得減刑輕判甚至脫罪?
而前次當時地檢署也是用說謊辯稱自己遭主動攻擊而義憤殺貓,希望從寬處份
請保回國在澳門疑似又虐殺貓,回台後又犯下斑斑虐殺案,足見無視於司法教訓
而連續犯案還意圖脫罪的陳皓揚足夠造成社會上一般人無法接受,公理不容的事實吧?
打人民眾應也可主張陳皓揚出庭後,在無攝錄畫面下以藐視、挑釁的動作或話語引起公憤
應以義憤傷害罪從輕處分甚至不起訴吧?
求鍵盤法律大師們解惑!!
作者: Rrrxddd (RRXD)   2016-08-17 03:28:00
可能要去法律板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8-17 03:29:00
義憤要 "當場",也就是看到浩洋殺貓的那時候所以打他的絕對不合乎義憤傷人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2016-08-17 03:31:00
哪有無法忍受 無法忍受的只有貓本而已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16-08-17 03:32:00
打人之前本來就要知道你也要付出代價。
作者: k1400 (德州家康)   2016-08-17 03:34:00
好好好 丟臭雞蛋總可以了吧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6-08-17 03:37:00
簡單的說就是你能對浩洋做的事情 跟一般人是沒兩樣的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08-17 03:39:00
絕對不可能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16-08-17 03:40:00
樓上是跟他很熟嗎?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6-08-17 03:46:00
當場及激於義憤都不合喔
作者: neoa01 (bravo)   2016-08-17 04:03:00
都過多久了,還當場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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