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金河:二例若過 窮苦人家沒翻身機會

作者: hagousla (會痛的)   2016-08-19 10:04:11
※ 引述《gn02239542 ()》之銘言:
: 唯有在同樣的基準下討論事情才有意義
: 法律規定可當作責任制的職業就算了不討論
: 還有什麼工程師的還服務業也被當責任制的請勞檢員多多加油,也不在討論內。
: ================================
: 例假:無論如何都不能上班
誰跟你說例假無論如何都不能上班的?
勞動部嗎?
那你知道林全不用任何理由就叫你928要上班嗎?
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
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例假是第36條,國定假日是第37條,依這條規定,
嚴格程度是一樣的~
但實際上呢,法條跟本任人解釋,
要你上班的時候跟本沒有無論如何都不能上班這種事,而且一切合法
所以,別再傻傻的相信不存在的傳說了,
林全都這麼用力打你臉了還不清醒一點
: 休假:在勞工同意下可上班,並且加發加班費
: 既然要經過勞工同意才可上班,那勞工不爽上的話就視同放兩天假啊
: 至於那些說老闆會強迫你來上班的啊、凹你不來上班的話會怎樣怎樣的人
: 跟你們說啦,慣老闆無良無上限,難道例假就不能凹你嗎?別天真了!
: 討論事情本來就是要在同一基準上才有意義,不然怎麼討論都只會覺得對方在跳針,ok? 知道了嗎?おわかりですか?
作者: HsiaoMei5566 (小咩五五六六)   2016-08-19 10:05:00
我從未見過像dpp這麼厚顏無恥的 哎
作者: armytomas (闇天使)   2016-08-19 11:31:00
厚顏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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