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BBC/華爾街日報
德荷瑞士皆設沒收難民財產法 嚴寛有別
荷蘭
申請庇護的難民進入荷蘭國境必須申報財產,
當個人財產總值超過5895歐元(約5萬港元)
或家庭財產總值1.18萬歐元(約10萬港元)後,
政府就有權沒收剩餘財物,政府亦可從難民在荷蘭所賺取的工作酬勞抽取費用。
當地報章報道指,自2013年起,
荷蘭政府從難民身上收取了近50萬歐元(約420萬港元)。
瑞士
位於歐洲中央的瑞士於20年多前已實施有關法例,以應對由前南斯拉夫湧入的難民。
跟荷蘭一樣所有難民同樣需要申報財產。
以15,000瑞士法郎為上限,聯邦政府可沒收所有超過價值1,000瑞士法郎(約7600港元)
的物件,對物主有情感價值的物件及銀行戶口內的財產則不會沒收。
在2015年瑞士當局從112名難民沒收了價值約206,000瑞士法郎的物件。
德國
大部份難民的目的地德國,同樣於上世紀90年代實施了沒收難民財產法例,
但各州對此方面的限制尺度不一。
位於德國東南部的巴伐利亞州幾乎是難民進入德國的必經之地,
其內政部長赫爾曼(Joachim Herrmann)就稱,
難民身上財物若超過750歐元(約6344港元),州政府就可沒收額外的財產,
但對物主有情感價值及日常物品,如智能電話等均不會沒收。
而鄰接巴伐利亞的巴登─符騰堡州就規定難民只可保留價值350歐元(約2,960港元)。
台灣只要比照這些先進國家辦理就解決了
現在柱柱姊出來說故宮的東西是KMT(私人)的,不算ROC(流亡政府)的。
那台灣獨立後就可以依法沒收了
至於要不要當做人情(利益)送給(交換)中國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 引述《mstory (m的故事)》之銘言:
: 問題是故宮的文物就從來不是中國的
: 為何要還給中國啊?
: 從來古代就沒有一個叫中國的國家
: 是到近才有一個叫中國的國家
: 為何要把這些文物還給一個不是物主不是主人的國家呢?
: 而且這些文物是中華民國自已搬來台灣的
: 這些文物是歸中華民國所有
: 中華民國也從來沒承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傳承中華民國的任何東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憑什麼要回一個不屬於他們的東西呢?
: 想要東西就發動戰爭過來搶啊
: 就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