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etwogo (oo)》之銘言:
: 本魯剛剛騎機車去買東西
: 偶然遇到警察,警察說:你騎車不太穩怪怪的
: 路邊停下來一下,說要證件,本魯不想給他
: 但他從車牌把車號輸入一台小電腦(類似IPAD)
: 本魯偷偷瞄到:本魯所有個資全部被他調出來
: 包含:照片、名字、出生日.....其他
: 要我回答跟他核對是否本人,還裝得一副高深莫測想對我訓話
: 本魯在想....這廢物警察憑什麼能夠輕輕鬆鬆得到我所有個資
: 有沒有警察要調我資料很容易的八卦
個資法第16條(公務機關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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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
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
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
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
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
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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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的PDA如大家所述(什麼資料幾乎都有),應該蠻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感覺。
不過警察機關在收人之前有考法律嗎?警察知道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內容嗎?警察系統
違法意外嗎?警察的拿手大絕不就是「沒有犯罪幹嘛怕臨檢?」。奴才的拿手大絕不就是
「之後有事就不要叫警察喔?」。
這個國家最悲哀的是,有人民的權利被剝奪時,還會有其他人民出來一起罵「沒錯幹嘛怕
臨檢!」、「想討拍吼?」....。
台灣就有這麽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最底階層,利益每天都在被損害,卻具有統治階級的
意識。在動物世界裏找這麽弱智的東西都幾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