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105年06月22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其中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
透過這次事件,我們來比較一下台灣和印尼對於毒品罰則的不同
事件一
印尼最高法院在今年1月,判處在機場企圖夾帶安非他命闖關的王姓、陳姓及
羅姓男子等3名台灣人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
運輸安非他命
印尼:死刑
台灣: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事件二
雅加達地方法院上周判處5名涉及26公斤安非他命的毒販死刑,其中有4名台灣人,
分別是40歲的李姓男子、21歲的吳姓男子、25歲的洪姓男子及35歲的石姓男子。他們是在
去年11月因持有26公斤俗稱「冰毒」的甲基安非他命,而遭雅加達北區地方法院判處死刑
持有安非他命
印尼:最高罰則死刑
台灣: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複習一下今年的新聞:
[新聞] 外勞團購毒品 竟稱:「台灣方便買刑責低」
人家內行的都知道要來台灣買毒,真的是腦袋有問題才跑去刑責高的東南亞
所以說腦袋是很棒的東西......
不過聽說我們的駐印尼代表還在想辦法搭救這些台灣之光......?
真的不知道這些毒販和官員在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