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80112 (加油好嗎)》之銘言:
: 安安
: 今天爆料公社在吵高速公路內線車道的問題
: 究竟內側車道是否可以以該路段最高限速持續行駛呢?
: 當然前提是當下非塞車狀態
: 基本盤風向是說不可以~~~~
: 另一方則是搬出法規佐證說可以~~~~
: 不知道各位拓海、舒馬克覺得如何?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864868
行駛國道內車道 95公里太慢挨罰
2016-08-01 02:46 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台南報導
王姓男子在國道最高速限一一○公里路段,以時速九十五公里行駛內側車道,被國道警察舉
發罰款三千元。王認為時速八十公里才是龜速車,且他是看到測速照相機才減速,提起行政
訴訟,希望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判王敗訴,可上
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駕駛小型車,以時速九十五公里持續行駛在速限一一○公里的內側車道
,被國道公路警察局新營分隊舉發違規。
王主張,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
的狀況,「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應以最高速限行駛」;該規定立
法精神在約束龜速車行為,高速公路速限警示牌揭露資訊是時速六十公里至一一○公里,他
開車行駛內側車道時速是九十五公里,並非龜速,被罰很冤枉。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
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功能。王被舉發時,車道車流狀況正常,他理應在外側車道行駛,或
僅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車;王既非超車,又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已妨害他人路權
。
法官認為,交通規則規定駕駛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及以路段最高速限行駛三項前提,才
允許用路人在內側車道行駛,也未賦與小型車駕駛人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
車道,王男對法規有誤解,駁回告訴。
下一位
對了 龜車滾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