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 告迷姦不成被控誣告 法官3點理由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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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24歲許姓女子與欒姓男子飲酒醒後,全身赤裸在男方房間,許女懷疑遭對方迷姦報
警,但因罪證不足,欒男獲不起訴處分;欒男以此對許女提起誣告官司,但嘉義地方法院
審理後,認為誣告罪不成立,判決許女無罪。《蘋果》今到欒男住處訪查,但出面應門男
子表示不認識欒男,無法得知其回應。
判決書指出,許女2014年4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欒男、張男、王男,同年6月9日凌晨1時許
,4人相約到朴子市欒男經營的商店飲酒,張、王2人在清晨5時先離開,許女7時16分搭欒
男座車到欒男住處3樓,7時30分至8時46分2人於房間內發生性關係,結束後欒男載許女上
班,晚上11時20分許女以遭下藥迷姦為由,夥同陳男、吳男、余男等人找欒男理論並要求
賠償,雙方一言不合,欒男遭毆傷,6月10日晚上7時向朴子分局控訴欒男趁機性交。
許女聲稱遭欒男下藥迷姦,欒男則辯解雙方是合意性交,各說各話,最後欒男獲不起訴處
分。
欒男據此反控許女誣告,但法官提出三點反駁;
一、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只有雙方在場,常因罪證不足而不起訴處分,證據不足經不起訴
處分,不得認定許女有誣告之故意。
二、許女表示喝下最後一杯酒後不醒人事,醒後全身赤裸在欒男房間,以通訊軟體詢問雙
方是否發生關係,尿液中又驗出愷他命陽性反應,對欒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並非完全無
據。
三、如果許女為誣告,欒男父母為何找地方人士居中調解?嘉義地院因而認為誣告罪不成
立,判決許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李宗祐、王智勇/嘉義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