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taikanso (影魂之蟲)》之銘言:
: ※ 引述《kaka7788 (卡卡7788)》之銘言:
: : 轉貼徐偉群的文章
: : 關於壓制竊賊致死的防衛過當判決,
: : 我認為,這個爭議剛好是一個例子,
: : 讓我們可以試著放下「恐龍」
: : 或者「腦殘」的用語來面對「難題」。
: : 這確實是個難題。無論是對法官,
: : 或者對想要認真追究此事是非的人而言。
: : 因為這牽涉到對事實細節的掌握。
: : 特別是,在刑法上的判斷,
: : 會涉及到被告當下的心理(情緒)狀態。
: : 下一次,發生「類似」事件,但細節不同時,
: : 該有的答案,就可能不同。這真是非常不容易的事。
: : 我這麼說,並不是要打糊塗仗。我是有自己的判斷。
: : 但即使如此,它還是一件很難的工作。
: : 拿到德國去,
: : 即使它們對於防衛過當有相對精緻的規定,
: : 很多判決,上、下審級的判斷還是不一樣。
: : 我們討論時,過剩的情緒,
: : 可能無助於把問題談得更細緻。
: : 以下是我的對這個案件的簡要看法
: : (在第一審判決書的基礎上):
: : 一、法院判決確實是把整個事件分成兩部份,
: : 一是第一時間壓制的正當防衛,
: : 一是竊賊陷入無力抵抗後的「防衛過剩」。
: : 法院並沒有說,正當防衛有罪。
: : 二、法院判決,並沒有把被告「他要死了」的說法,
: : 解讀為被告「明知」繼續壓制會死人,
: : 而是認定被告沒有注意到這樣會死人,
: : 以「過失致死」論罪。
: : 因此,法院已經很謹慎地揣度被告的「認知」狀態。
: : 同時,最後三個月或上訴審的二個月加緩刑,
: : 也都意味著法院「多少」理解被告的「不小心」
: : 有可同情之處。
: : 三、不過,我仍然認為判決被告有罪,是有問題的。
: : 理由是,任何犯罪的成立,
: : 最後都要通過「期待可能性」的檢驗。
: : 簡單講,如果被告的處境是,
: : 沒辦法期待他按照「理性人」那樣做決定,
: : 那麼,仍然不能課予他罪責。
: : 即使是「防衛過當」也一樣。
: : 四、其實這個道理,德國刑法有把它明文化。
: : 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出於混亂(Verwirrung )、
: : 懼怕(Furcht)、驚嚇(Schrecken)的防衛過當,
: : 不罰」
: : 五、有網路上的評論說道,這位勒死人的被告,
: : 在當下如何能知道放了手會怎麼樣?
: : 其實,這個考慮,
: : 就是法律術語「期待可能性」的考慮,
: : 也是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的考慮。
: : 六、可惜的是,本案判決少走了這一步。
: : 法院固然體認到被告不算是故意,
: : 只是過失地致人於死,也很清楚的說到,
: : 過剩的防衛不是必要的防衛手段,
: : 也就不是可容許的手段。
: : 但是,法院在最後決定要責備被告的時候,
: : 還是忘了問一問:在當時處境下,
: : 可以期待被告冷靜地避免自己誤判,
: : 做客觀上正確的選擇嗎?
: : 七、從判決書所顯示的,被告在當下的言詞、對話,
: : 我傾向於認為,被告雖然是個訓練有素、強壯的人,
: : 但是當下仍然處於一個混亂,高度緊繃,
: : 難以放手冒險的狀態。
: : 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很難以刑罰的方式來責難他。
: : 不過,即使如此,我還是認為,
: : 要去辨別被告到底在當時,是不是可以期待他冷靜,
: : 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 : 真的不需要說法官恐龍,還是鄉民腦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