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gi (登登登登)》之銘言:
: 最近我們台灣地區在大搞社會住宅
: 讓沒房的人都住進去
: 這根本嚇死小魯了 住進去的人 啥都有
: 不就跟當年的人民公社一樣了嗎?
: 吃大鍋飯 一起出動勞作 等等
: 有沒有八卦?
失眠睡不著
寫個廢文回應一下
一般來說討論事情先把定義弄清楚
建立共同的基本認知才不會鬼打牆
「社會住宅」
在中華民國的「住宅法」第三條裡有明確的定義
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
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意思就是你只要提供10%的比例「出租」給特殊情況或身份的人,其餘90%沒有其它規定。
接下來就是什麼叫做「特殊情況或身份」咧?
「住宅法」第四條則說明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最後再補充「住宅法」跟憲法幾乎同等位階的法條
第四十五條
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
但大家普遍狀況下連憲法都不太屌
更何況是這個小小住宅法
所以歧視什麼的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