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6-09-21 09:38:13兩件事
1.國光西站事件不可能只開一次會,而這件事跟雙方契約有關
開會法務局有可能不列席嗎?難道是交通局要瞞著法務局?
如果最後要拍板才提出這樣的意見,主管不會唸幾句我也覺得奇怪
不過我相信這件不是主因......
2.仲裁人選定。仲裁不是法院裁判,所以不是什麼公不公正的問題
依不依法的問題。
而最後一個仲裁人則是要雙方合意產生,30天合意不成才由
法院或仲裁機構選定
楊芳玲:依據仲裁法(第九條第一項),本府只負責推舉一位仲裁人,
而主任仲裁人的推舉,不需要、也不應該事先徵求本府的同意或告知本
府。
這段話沒錯~但如果今天李復甸是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指定的也就算了,
如果是市府跟對方合意出來的,那不就表示你選的這位仲裁人有問題
竟然會合意出敵性的主仲.....
用上面那段敘述說跟法務局沒關係,你選的仲裁人是內鬼內鬼內鬼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仲裁法第 15 條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這個是仲裁法的迴避事由,你合意的我看妳要怎麼聲請迴避TT
好聚好散我覺得柯文哲很厚道了
註:應該是合意的啦~不然就直接講被指定不用扯這麼多了,也可以聲請迴避啊
應該也是法務局推的~不然就說別人推的就好
也別問李復甸合不合乎仲裁法第15條第四款了~一望即知吧
滿滿的內鬼真是人民的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