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key (像鑰匙)》之銘言:
: 兩件事
: 1.國光西站事件不可能只開一次會,而這件事跟雙方契約有關
: 開會法務局有可能不列席嗎?難道是交通局要瞞著法務局?
: 如果最後要拍板才提出這樣的意見,主管不會唸幾句我也覺得奇怪
: 不過我相信這件不是主因......
: 2.仲裁人選定。仲裁不是法院裁判,所以不是什麼公不公正的問題
: 依不依法的問題。
: 而最後一個仲裁人則是要雙方合意產生,30天合意不成才由
: 法院或仲裁機構選定
: 楊芳玲:依據仲裁法(第九條第一項),本府只負責推舉一位仲裁人,
: 而主任仲裁人的推舉,不需要、也不應該事先徵求本府的同意或告知本
: 府。
: 這段話沒錯~但如果今天李復甸是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指定的也就算了,
: 如果是市府跟對方合意出來的,那不就表示你選的這位仲裁人有問題
: 竟然會合意出敵性的主仲.....
: 用上面那段敘述說跟法務局沒關係,你選的仲裁人是內鬼內鬼內鬼
: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 仲裁法第 15 條
: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 這個是仲裁法的迴避事由,你合意的我看妳要怎麼聲請迴避TT
: 好聚好散我覺得柯文哲很厚道了
: 註:應該是合意的啦~不然就直接講被指定不用扯這麼多了,也可以聲請迴避啊
: 應該也是法務局推的~不然就說別人推的就好
: 也別問李復甸合不合乎仲裁法第15條第四款了~一望即知吧
: 滿滿的內鬼真是人民的可悲!
可以把第15條的條文列引出來,那為什麼不能也把第9條的也寫出來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1
第 9 條
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
,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
定。
(後略)
==> 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 (第1、2位仲裁人)
==> 被選出的兩位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亦為主任仲裁人 (第3位仲裁人)
==> 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