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生為了手機打老師 生教組長右胸骨折

作者: als60907 (å–”~錢掉了)   2016-09-23 11:05:26
底下推文還是有人問沒收的依據是甚麼
老師到底可不可以收走學生的東西
來來來~不用嘴砲
法規給你看
http://hre.pro.edu.tw/zh.php?m=19&c=136
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4004 管教的相關規定
一、除非違禁品,不然是不能沒收的
引用連結第一個
「學生攜帶至學校的物品,除屬於違法物品,老師可將其可沒收外,不能隨便沒收學生之物
品。」
手機並非法定違禁品
依法老師是不得沒收的
但是老師可以暫時保管
你可以說這篇新聞的用字不對或是組長搞不清楚狀況
二、何謂暫時保管?
引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105.05.20
第三十條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
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
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
理。」
這裡寫得很清楚
學校的校規可以規範3C用品的使用規則
這一點符合現行法規的規定
手機會妨礙學習或教學已經釋義過了
這樣的貴重物品老師可以暫時保管
無妨害學習基本上就是放學再還給你
而且可以規定只有家長才能來領回
如果老師下班家長還沒來
老師可以交由警方處理
請家長到警察局領回
所以這篇新聞
老師把學生的手機收走是沒有法律問題的
不用再跳針了
但是這不叫沒收
叫做暫時保管
但是超過一天就不行
當天一定要領回喔
作者: yeahyeah (yayaTWTW)   2016-09-23 11:06:00
放心,他會繼續跳針的
作者: Leeng (Leeng)   2016-09-23 11:08:00
應該算公民不服從
作者: LeeAnAn (李安安))   2016-09-23 11:13:00
跟垃圾說什麼都沒有用啦
作者: als60907 (å–”~錢掉了)   2016-09-23 11:16:00
說話還是要小心喔~不然小心釣魚被吉
作者: MacOSX10   2016-09-23 11:20:00
挺覺青份子不意外
作者: Morrislakbay (莫里斯四方報)   2016-09-23 11:25:00
好 沒收不成立強盜罪 ok 那LeeAnAn 我們來試試你那句有沒有成立毀謗和公然侮辱吧
作者: karta273745 (karta273745)   2016-09-23 11:42:00
大部分老師會當天還阿!
作者: h129875230 (GOD)   2016-09-23 11:43:00
我沒看到LeeAnAn有指稱誰啊 難道有人腦羞惹??
作者: goldmoon (還有很多要加油的)   2016-09-23 11:43:00
LeeAnAn有指明對象嗎!? 有人興趣是對號入座嗎?
作者: hanke (今天別想太多)   2016-09-23 11:55:00
嘴錯了,講不下去想另闢戰場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