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下列這些項目屬實
那中山國中這些校長、教務主任該抓出來查辦
在他有這種行為的時候你不辦他
要等到他告郝龍斌你才辦
你等有沒有行政疏失?
為了拍馬屁、下屬得罪長官
才要做你該做的事
還是蕭告郝龍斌之後
全校的教師生
都突然眼睛亮了看得到了?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蕭曉玲這麼好的老師 國家失去她九年
: 當然要用人民的納稅錢來補償她九年薪水
: 因為蕭曉玲太優秀了
: 以下節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 (三)經查
: :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係依據97年1月23日被上訴人所屬
: 教評會調查小組之報告,調查小組將上訴人行為不檢,有損
: 師道之具體事實,分為六項,分別如下:1.具體事實一:(1)
: 上訴人上課可以整節連續播放影片搪塞教師應盡義務,最高
: 紀錄甚至高達九週。(2)有多位同學指其上課遲到、中途失蹤
: 、播放影片未講解、躲在隔壁教學準備室講電話或做私事,
: 也不知下課等。2.具體事實二:(1)多位同學指證上訴人要求
: 學生填寫不實日誌紀錄。(2)對於不願意依照上訴人意思修改
: 日誌的808班學藝股長,上訴人將其留滯在門窗關閉之教室
: 內嚴厲質問,致該生身心受創,家長提出抗議。(3)多位學生
: 表示上訴人經常謾罵白目、音癡、下三濫、幹!、以Shit、
: Stupid等不雅字眼羞辱學生。3.具體事實三:(1)上訴人在未
: 獲學生監護人同意,不當公開學生個人資料。(2)誤導媒體作
: 不實報導。4.具體事實四:(1)96學年度發生上訴人將901班
: 學生趕出教室外罰站。(2)908班學生吵鬧,上訴人故意將音
: 樂開至最大聲。(3)93學年度至94學年度對於上訴人管教不當
: 事件處理經過,有908班學生家長投書可資為證。(4)上訴人
: 公開攻擊95學年度家長會會長,挑撥親師友好關係,此舉令
: 善良家長噤聲走避,不敢與聞校務。5.具體事實五:(1)接獲
: 學生家長投訴上訴人將教學準備室公器私用,督學帶領調查
: 小組成員前往時,上訴人不僅上課遲到,且厲聲抗拒,出言
: 辱罵。(2)上訴人拒絕巡堂、辱罵長官、逕行蒐證、威嚇同仁
: 。6.具體事實六:(1)於908班上課時用威脅口吻,假蒐證之
: 名,強制對全班錄音錄影,致學生心生恐懼,師生關係惡劣
: 。(2)教評委員多次接獲上訴人之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
: 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等情,此有被上訴人不適任教師具體
: 事實及佐證資料報告、97年2月13日自由時報新聞、上訴人
: 97年1月23日「教評會說明書」、被上訴人97年1月23日教師
: 評審委員會970105次會議紀錄、被上訴人97年1月7日北市中
: 山總字第09730061000號函、93學年度908班事件(家長座談
: 會簽到表、會議紀錄、家長投訴)、94學年度,907班家長
: 向教育局陳情、96年11月2日901班3位學生未帶音樂課本,
: 被上訴人大聲斥責趕出教室還簽報記警告。學生家長向教育
: 局申訴、96年12月7日被上訴人家長會召開96學年度第3次常
: 務委員會議、96年12月11日被上訴人召開96學年度第一學期
: 第4次課程發展委員會暨家庭教育會議、96年12月11日被上
: 訴人96學年度學生陳情會議附於原審法院卷可參(見原審法
: 院卷第448頁至第469頁、第477頁至第524頁),並經被上訴
: 人訴訟代理人整理陳報之「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與相關證
: 物正本位置之對照表及證物清單一覽表附於原審法院卷可參
: (見原審法院卷第440頁至第445頁、第585頁至第610頁),
: 事證明確,堪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