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包括我都想將夏流之輩清除於校園之外.但是....
1. 用[工作小組]成立來究責,夏流之輩不痛不癢,
因為早定位成心理輔導或學術研究用途. (更甚者,可能性平會也授權.)
見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法條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
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
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2.夏流強調[工作小組]沒有調查僅做心理輔導,
因為他們知道調查部分應交由性平會處理.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3.心理系做心理輔導工作,卻發生朱文控訴夏河蟹動作.這就得朝夏企圖[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著手.
第 36 條之1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